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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总局负责人专访驰名商标保护推动品牌经

  • 作者: 十象知产买商标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3 01:24:51
  • 摘要

    中国某旅行社集团公司于1997年买卖“某旅”文字商标和相应英文商标,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观光旅游。陕西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某旅)成

  • 对于所有的商家来说,最怕的就是品牌知名度不高,最怕的就是品牌知名度太高,变成一个通用词。根据《商标法》,如果注册商标成为其批准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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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武汉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可单独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也可作为牵头单位与其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或商标服务机构联合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武汉市将对挂牌运行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加大政策支持。在推进商标产业化、品牌化、标准化,以及产权运营等方面鼓励先行先试,对运行效果良好的中心在推荐国家、省级商标专项、企业科技创新项目、人才培养项目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 文字相同字体不同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来源十象买商标资讯|

    中国某旅行社集团公司于1997年买卖“某旅”文字商标和相应英文商标,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观光旅游。陕西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某旅)成立于1999年,并自2006'>2006年起,陕某旅通过中国某旅行社集团公司授权,取得了上述商标许可使用权及对陕西境内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后来,陕某旅发现西安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某旅)在其部分店面招牌及对外广告宣传中使用了“某旅”文字及相应英文字母。陕某旅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西某旅立即停止使用“某旅”字号、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其损失、登报消除影响。

  • 分析

  • 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将与他人买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买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本案中,陕某旅提交的公证书、照片等证据能够证明西某旅在部分店面招牌和对外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了“某旅”字样及相应英文字母。西某旅使用的“某旅”字样与涉案买商标“某旅”相比,两者文字相同,仅字体不同,应认定构成相似。西某旅使用的英文字母标识与陕某旅的买商标英文标识相比,后三位字母相同,亦应认定构成相似。西某旅在日常经营中使用“某旅”文字及相应英文字母的行为,容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买商标、未买卖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本案中,陕某旅作为中国某旅行社集团公司在陕西境内的分支公司,自2006'>2006年起就一直使用“某旅”商标。而西某旅成立时间为2015年,双方当事人的经营范围同为旅游服务行业,作为同行业的竞争者,西某旅将“某旅”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容易导致市场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其三,西某旅如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如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使用企业名称等民事责任。至于赔偿数额,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商标许可使用费、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

  • 审理

  •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西某旅构成商标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作出判决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买卖专用权的行为2.被告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某旅”字号3.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70000元。本案中,由于原告未能举证其商誉受到影响,原告诉求被告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院不予支持。

  • 宣判后,被告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陕西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8年8月29日,法院进行了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同年10月29日,陕西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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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阶段是2019年至今,商标申请数量逐年大幅度下降,呈快速下降趋势。由于当前商标申请存在18个月的滞后期,以及2021年数据不完整,此阶段的数据仅用作参考,但从整体分析上来看,技术依然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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