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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修改后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十象网

  • 作者: 十象知产 发布时间:2024-01-12 14:56:07
  • 摘要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修改后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十象网

  • 今后“潼关肉夹馍”“库尔勒香梨”“逍遥镇胡辣汤”之类地理标志商标使用引发的纠纷或许会越来越少了。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修改后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十象网图
  •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修改后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同时公布的修改说明披露此次修改是积极回应此前引发广泛关注的“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等商标维权舆情。

  • 保护商标专用权是我国商标法的基本立法宗旨之一。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买卖使用会为权利人带来充分的法律保障。随着时代的发展商标意识日益深入人心但“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等引发的恶意维权令公众深刻感受到利用商标牟利的危害。

  • “逍遥镇”商标为普通商标普通商标的作用是表示某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一个具体的商家而协会并不是一个具体商家。而且“逍遥镇”作为地名行业协会也不能把一个公共地名据为己有。

  • “潼关肉夹馍”是由潼关肉夹馍协会买卖使用的集体商标同时也是“地理标志商标”。然而潼关肉夹馍协会却将该带有社会公益属性的集体商标授权私企运营收取高额加盟费。对于没交费用的经营者就通过批量诉讼维权。在其胡搅蛮缠之下一些基层零售者出于无奈被迫“花钱消灾”。此举明显违背地理标志商标的立法宗旨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经营秩序。

  • 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指出“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买卖使用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买卖使用的地理标志其买卖使用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 具体而言《办法》明确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公益属性从申请主体上明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必须姓“公”。通过增加多款规定明晰权利边界兼顾商标依法使用与他人正当使用强化对买卖使用人和使用人的管理要求以及增加含地名商标的买卖使用和正当使用规定。

  • 《办法》的另一大亮点是增加了行政强化处罚措施并降低了销售者的举证责任。如果销售不知道是侵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买卖使用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将案件情况通报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由其依法调查处理。

  • 反之如果构成“恶意阻止他人正当使用”将会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乃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买卖使用商标无效的处罚。

  • 地理标志商标是无数经营者集体劳动和地方人文因素等共同作用的结晶当然应该予以保护但不能“圈”起来经营甚至挟此“敲诈”。《办法》平衡了买卖使用商标专用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也完善了集体商标的法律制度以满足特色产业集群式发展的需要。

  • 遏制恶意维权是对集体商标最好的“保护”。行业协会、商标持有人也要担起公共责任秉承开放互助、合作共赢的态度才能让地理标志产品发扬光大不断焕发生机活力。

  • 商标(tradark)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买卖使用后称为“商标”。商标受法律的保护买卖使用者有专用权。国际市场上著名的商标往往在许多国家买卖使用。中国有“买卖使用商标”与“未买卖使用商标”之区别。买卖使用商标是在政府有关部门买卖使用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未买卖使用商标则不受商标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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