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稻以稻香村字样被判商标侵权,赔偿30万元
- 作者: 十象商标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2 14:51:35
- 摘要
烟稻突出使用稻香村字样被判商标侵权,赔偿30万!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审理了一项知名商标稻香村DXC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烟台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和天津蓟县鑫源寨糕点厂侵犯了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3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原告苏州稻香村公司表示,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转让稻香村DXC该商标在月饼等商品上注册,并于2015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5年12月,原告继承了苏稻工业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原告发现,被告烟台稻香村公司擅自使用稻香村注册了自己的企业名称,并在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稻香村字样,被告鑫源斋糕点厂和新海利源贸易中心也擅自生产或销售侵权商品,要求法院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三名被告辩称,所涉及的盒装月饼包装袋并没有单独使用稻香村,而是使用烟稻一词,这是一种商业习惯。被告烟台稻香村公司名称中的稻香村最早于1999年注册,并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新源寨糕点厂仅受被告烟台稻香村公司委托加工产品,新海利源贸易中心合法购销。
被告已提出上诉。
法官说:本案是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典型焦点,涉及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就商标侵权而言,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商品交易文件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已构成商标侵权。因此已构成商标侵权。
可以看出,企业必须规范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名称,否则一旦构成商标使用,仍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就不正当竞争而言,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其他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名称,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根据本条规定,本案侵权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前,适用于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使用稻香村名称的起源,双方使用稻香村名称在市场上共存多年。例如,如果烟稻公司标准化使用其企业名称,则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解。
最后,法院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侵权性质、情节和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确定经济赔偿金额为30万元,合理支出21128元,共3211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