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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核桃商标权保护:中国第一个商标所有人获得惩罚性赔偿-十象商标网

  • 作者: 十象商标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2 14:51:03
  • 摘要

  • 六核桃商标权保护:中国第一个商标所有人获得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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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某食品公司因涉嫌侵权生产六核桃饼干被六核桃商标所有人起诉,最终不得不支付处罚性赔偿1.6万元。这是新《商标法》实施四年半以来第一例商标权人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案件。

  • 2018年7月,六核桃商标所有人河北阳源智汇饮料有限公司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山东滕州聚泰食品有限公司,认为聚泰公司未经许可,在饼干包装箱上使用六核桃商标,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支付商标许可费2倍的惩罚性赔偿金4.8万元。

  • 今年8月29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滕州聚泰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北阳源智汇饮料有限公司支付处罚性赔偿1.6万元”。

  • 虽然数额不大,但值得一提的是,这是自2014年5月新《商标法》正式实施以来,中国首例商标所有人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案件。

  • 目前,商标侵权并不是一个孤独的案件,假冒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等现象并不少见。中国新的《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鉴于实践中商标所有人权利保护成本过高,权利保护往往超过损失,法律首次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对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打击商标侵权发挥积极作用。

  • 然而,新《商标法》实施后,国家法院对商标侵权的处罚性赔偿案件很少。本条款适用于哪些情况,如何确定赔偿金额,一直是外界关注的焦点。

  • 消费者法律研究会会长、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主要起草人河山表示,中国商标侵权并不少见,但自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商标法第三修正案以来,没有商标惩罚性赔偿案件,因此商标法惩罚性赔偿制度尚未被公众理解和理解。他认为,惩罚性赔偿不是消费者的专利,法人也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

  • 在如何确定赔偿金额方面,1982年通过的《商标法》规定,赔偿金额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润或侵权人在侵权期间遭受的损失,将侵权人的利润和权利人的损失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两种基本方式。1993年第一次修订的《商标法》保留了这一规定。2001年第二次修订的《商标法》规定了法定赔偿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新途径。

  • 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最终决定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规定了确定赔偿金额的方式。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根据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的利益确定;侵权人的损失或者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赔偿金额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赔偿金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中国第一起商标权人处罚性赔偿案件,表示,今年7月5日,调查人员认真准备,多次辩护双方,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山东滕州聚泰食品有限公司最终承认侵权事实,同意支付处罚性赔偿。

  • 随后,阳源公司与聚泰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双方确认乙方应按照《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向甲方赔偿。由于甲方对六核桃商标许可费的标准为4000元/批,乙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处罚性赔偿金按商标许可费的2倍确定,即4万元×2×2=16000元。”

  •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佳良告诉新闻媒体,自《商标法》修订以来,直到本案受理,才出现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性赔偿案件。本案实质上激活了法律规定。意义不在于数额,而在于本条款的首次适用。因为原商标侵权赔偿主要是补偿性的,所以可以赔偿任何损失。惩罚性赔偿突破了以往的做法,在补偿的基础上,很明显,惩罚性补偿的法律武器可以用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从而净化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

  • 据介绍,过去的《商标法》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采用所谓的“填平原则”。但是,由于企业财务账簿不完整、取证困难等原因,原告方往往无法有力证明自己因侵权遭受的损害,更无法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

  • 相关专家表示,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没有证明侵权损失或侵权利润,而是直接提出要求根据法定赔偿方法确定侵权人的赔偿金额。据了解,中国法院在50万元以下的法定金额内确定了赔偿金额。也就是说,这里规定的法律赔偿不具有惩罚性质,本质是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确定的赔偿金额,无法查明实际损害赔偿金额,数额的确定仍然基于填补原则。由于法定赔偿方法通常没有足够的证据,甚至没有证据支持,法院判决的损害赔偿金额较低,甚至不足以弥补诉讼费用。

  • 商标侵权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因为违法犯罪行为人有利可图,主要表现为违法成本低,侵权可以获得巨大的非法利益。商标权人普遍认为,维权获得的赔偿金额不足以补偿维权费用,甚至达不到维权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律师费。刘家良进一步分析,为了加重恶意侵权的赔偿,体现民事赔偿的惩罚功能,新《商标法》将法定赔偿金额上限提高到300万元,这给司法审判提供了更大的裁量空间。

  • 谈到本案,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刘俊海表示:本案通过调解确认当事人支付惩罚性赔偿,反映了加强知产侵权处罚的司法原则,也反映了司法的创造力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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