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检察白皮书111%以上案件与侵犯商标权有关
- 作者: 十象知产买商标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3 00:47:40
- 摘要
欧盟是指欧洲联盟,由欧洲共同体发展而来,目前拥有28个会员国家。若您的企业要开展外国市场,发展的国家中有欧盟国家,可以申请欧盟商标,下面
欧盟是指欧洲联盟,由欧洲共同体发展而来,目前拥有28个会员国家。若您的企业要开展外国市场,发展的国家中有欧盟国家,可以申请欧盟商标,下面十象知产商标网为您就如何买卖欧盟商标作具体分析
1、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拥有我国国籍。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买卖申请。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还不能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买卖申请。
2、申请条件申请国际买卖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买卖申请程序。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协定”缔约方,申请国际买卖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获得买卖的商标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或是同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申请国际买卖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买卖申请并被受理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买卖的商标。
3、办理途径通过商标局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买卖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自行向商标局提交申请。
4、办理步骤
准备申请书件→向商标局国际买卖处提交申请书件→根据《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买卖费用→领取国际买卖证
5、受理机构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际买卖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编100055
6、申请材料
所需材料清单
(1)马德里商标国际买卖申请书
(2)外文申请书(MM表格)
(3)申请人资格证明一份,如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4)国内《商标买卖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如基础买卖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
(6)申请人使用英文名称的,必须提供使用该英文名称的证明文件
(7)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8)指定美国的,一并提交MM18表格。
外文申请书的选择
(1)仅指定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1表格
(2)指定的缔约方如不包含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2表格
(3)指定的缔约方如包含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3表格。
7、申请书式填写
中文申请书的填写要求
(一)申请人信息
(1)申请人名称要求和基础商标的买卖'>商标的买卖人/申请人名称一致。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填写全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应填写姓名。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的,应连同中文一起填写。
(2)申请人地址要求与基础商标的买卖'>商标的买卖人/申请人地址一致。可按照省份、城市、街道、门牌号码、邮政编码的顺序填写中国北京市金台路2号,邮政编码100260。
(3)申请人通信地址如申请人实际通信地址与申请人地址不同,可增加填写此项。
(4)收文语言选择此处在所选语言左侧方框内打上“×”标记。
(二)申请人资格
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这一项中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三种情况应依次选择,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种情况,若符合,应首选第一种,若不符合,再选第二种,第二种也不符合的,再选第三种。若三种都符合或符合两种,则应选在前的一种。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这三种情况中,申请人只要任选符合的一种即可。
(三)代理人信息
如申请人直接办理的,这一栏无需填写。
(四)基础申请或基础买卖
这里指在我国的商标申请和买卖,而不是国际买商标的申请和买卖。如申请人就同一商标的多个基础申请或基础买卖提出国际买卖申请,应将各个基础申请号、申请日期和/或基础买卖号、买卖日期逐一填写。
(五)优先权
若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注明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和申请号。
(六)商标
此处要求申请人粘贴商标图样,商标尺寸大小应按申请书的要求办理。
(七)其他事项
(1)要求颜色保护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颜色,可作具体说明
(2)立体商标如基础商标是立体商标,此项必选
(3)声音商标如基础商标是声音商标,此项必选
(4)集体或证明商标如基础商标是集体或证明商标,此项必选
(5)商标音译此处仅将商标的标准汉语拼音填上即可。
(八)商品和/或服务及其类别
(1)商品和/或服务及其类别
这里指商品和服务的填写,应按《商标买卖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务类别顺序填写。如第一类,乙醇,工业用酒精第五类,阿司匹林,婴儿食品第九类,音响,显像管在填写时不得把第九类排在第五类前,或把第五类排在第一类前。注意填写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过基础申请或买卖商品/服务的范围。
(2)如有对具体国家作商品/服务及类别的限定,请注明具体被指定缔约方及在该被指定缔约方申请保护的所有类别及商品/服务。限定的商品/服务不得超出(1)项中指定商品/服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