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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商标异议

  • 作者: 十象商标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2 14:48:21
  • 摘要

  • 1.基本情况

    <p>商标异议图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CATERPILLAR商标异议复审案作出一审判决,确定黄淑秀第三人注册CATERPILLAR商标与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拼写完全相同,其注册分为CATERPILLAR商标与挖掘机械设备等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削弱了CATERPILLAR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这损害了卡特彼勒的利益。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商评委的异议审查裁决,并作出了重新裁决。CATERPILLAR商标所有人卡特彼勒公司胜诉。

  • 2005年11月14日,黄淑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CATERPILLAR商标(以下简称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用于第22类非金属绳;网络;车辆盖(非安装);帆;防水帆布;帐篷;蒙古包;纺织袋(包);羽绒(家禽);丝绸商品。

  • 经初步审批公告后,在法定异议期内,CATERPILLAR商标所有人卡特彼勒向商标局申请商标异议。经审查,商标局裁定异议商标批准注册。2013年4月2日,卡特彼勒拒绝接受4月2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审查请求。

  • 在被起诉裁定中,商务评委认定,卡特彼勒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用商标已在中国大陆宣传使用,并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达到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指定保护的非金属绳索等商品与被引用商标指定使用的挖掘机械等商品属于无关行业。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被异议商标批准注册。

  • 不得注册。不应予以注册。

  • 2.审查结果

  • 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卡特彼勒代表产品液压挖掘机在中国市场占有一定比例,各种媒体报道广泛持续,因此CATERPILLAR构成挖掘机械商品上的驰名商标。CATERPILLAR它本身没有固有的意义,这表明异议商标的注册是故意复制和模仿的。异议商标与知名商标完全相同,其注册分为CATERPILLAR商标与挖掘机械设备等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削弱了“CATERPILLAR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损害了卡特彼勒的利益,因此不应批准该商标的注册。

  • 3.案例点评

  • 在实践中,商业法官在行政阶段识别驰名商标的标准不同于法院在诉讼阶段识别驰名商标的标准。商业法官更强调基于混淆理论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别保护的实际可能性,即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与驰名商标使用领域混淆。因此,该系统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难以完全满足驰名商标保护的需要。

  • 在本案对知名商标的认定中,法院重点关注引用商标在中国国内市场的比例和商标本身的重要性。如果异议商标构成对知名商标的复制和模仿,将削弱知名商标的重要性和识别,损害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法院以反稀释为标准,纠正了商业评委的被起诉裁定,反映了法院在异议审查案件中对知名商标提供反稀释保护的概念。与行政阶段避免混淆和误解的判断标准相比,更加注重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保护,可作为类似知产保护的有益参考。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足以使有关公众认为被起诉商标与驰名商标有相当大的联系,削弱驰名商标的意义,贬低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该解释确立的知名商标的损害不是基于混淆,而是基于知名商标本身的削弱、贬损或不当使用。与普通商标相比,知名商标具有良好的商业声誉和品牌形象,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更容易成为他人非法侵权的对象。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知名商标被稀释和侵权。基于传统的混淆理论,知名商标的保护有点紧张,仅仅有混淆理论不足以对驰名商标进行充分的保护。

  • 在审理商标案件时,一些法院和法官开始放弃混淆理论,试图以不同的方式接受和稀释知名商标案件的理论。

  • 来源:中国商标协会微信微信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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