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商标审查审理标准》规定了抢注他人使用并对商标产生一定影响的判断!-十象商标网
- 作者: 十象商标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2 14:47:51
- 摘要
新的《商标审查审理标准》规定了抢注他人使用并对商标产生一定影响的判断!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优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新的《商标审查和审判标准》对如何适用于注册他人并对商标产生一定影响的判断作出了具体规定。
1.引言
上述规定是基于诚信原则,保护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制止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弥补严格执行注册原则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不足。
在审理商标异议、不予登记审查、无效宣告案件时,涉及他人使用并对商标产生一定影响的,应当按照本标准的原则作出案件判决。
2.适用要件
(1)其他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先使用,有一定影响;
(二)争议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三)争议商标指定的商品/服务原则上与他人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者相似;
(四)商标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
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系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应自系争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
3。已使用并对商标的判断产生一定影响
3.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在中国已先使用并在一定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知的未注册商标。
《复制、复制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适用于的有关规定。
3.2证明商标有一定影响,可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商标的最早使用时间和连续使用情况;
(2)合同、发票、提单、银行进账单、进出口凭证等。商标所标明的商品/服务;
(3)销售区域、销售量、销售渠道、方式、市场份额等相关资料标明商品/服务;
(4)商标所有人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媒体上发布的商业广告、宣传材料和所有涉及商标的评论、报道和宣传材料;
(5)参加展览、博览会、拍卖等商业活动的商品/服务相关资料;
(六)商标获奖等商誉资料;
(7)其他可以证明该商标有一定影响的信息。
当事人提交的境外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该商标为中国有关公众所知的,应当予以接受。
3.3用于证明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应能够显示商标标志、商品/服务、使用日期和用户。
3.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原则上以争议商标申请日为准。
虽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但未继续使用的,还应当确定该商标的影响是否持续至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
4判断不正当手段
可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商标申请人与在先用户有贸易或合作关系;
(二)争议商标申请人与在先商标使用者共享同一地区或者双方商品/服务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相同;
(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用户发生过其他争议,可知道先用人的商标;
(四)争议商标申请人与在先用户有内部人员往来;
(5)争议商标申请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利用在先用户对商标的声誉和影响进行误导宣传,胁迫在先用户与其进行贸易合作,向在先用户或其他用户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费或侵权赔偿;
(6)他人商标具有较强的原创性,与商标高度相似;
(7)其他可以认定为不正当手段的情况。
5。是否构成本条款所指的情况,应综合考虑一定影响和不正当手段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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