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p>酱油商标纠纷

<p>酱油商标纠纷

  • 作者: 十象商标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2 14:46:59
  • 摘要

  • 经过长期宣传,威达美公司的威达美威达美酱油已成为中国知名商品。然而,2014年,威达美公司发现,沙公司生产和销售的嘉兰威达美酱油使用了类似威达美威达美酱油的包装和装饰,因此沙公司被起诉。此后,沙公司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败诉。沙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终被驳回。

    <p>酱油商标纠纷图
  • 原标题:味达美味极鲜酱油被认定为知名商品,嘉兰味极鲜酱油被判侵权——

  • 味达美酱油撕下仿冒包装

  • 烟台新和威达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达美公司)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终于赢得了涉及鲜酱油包装装饰的不正当竞争。

  •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威达美公司与山东沙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土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裁定驳回沙土公司的再审申请。这意味着不正当竞争纠纷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后以威达美公司的胜利告终。

  • 法院认定,味达美味道鲜酱油的包装和装饰构成了知名商品的独特包装和装饰,并命令沙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味达美味达美味道鲜酱油的包装和装饰产品,赔偿味达美公司8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 两家竞争对手发生纠纷

  • 2004年,味达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德善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了授权。随后,经孙德善许可,味达美公司获得了该专利的使用权。

  • 据了解,经过味达美公司的长期宣传推广,味达美味极鲜酱油已成为中国知名商品,其包装装饰也成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点。2014年,味达美发现沙公司生产销售的嘉兰味极鲜酱油采用了类似味达美味极鲜酱油的包装装饰,足以混淆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因此,沙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命令沙土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消除影响,赔偿2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 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味达美公司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宣传其商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味达美味新鲜酱油销售时间长、销售范围广、影响力大,多次获得相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的积极评价,客观上已达到相关公众的知名度,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味达美味新鲜酱油应认定为知名商品。味达美公司长期使用味达美瓶贴纸,而且瓶贴是专利产品,属于威达美商品的独特包装和装饰。

  • 并赔偿味达美公司8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并赔偿味达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万元。

  • 沙公司拒绝接受判决,然后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省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沙公司认为,济南中级人民法院混淆了知名商品和商标的概念,味达美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味达美品牌知名度的证据,而不是味道鲜酱油标签产品的知名度,味达美公司对味道鲜酱油标签产品的知名度负有举证责任。味道鲜是酱油的一般名称,不属于知名商品独特的包装和装饰保护范围。与味达美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相比,沙公司产品使用的标签不同也不相似。

  • 山东省高等法院审理了味达美味鲜酱油标签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的独特包装装饰,沙公司是否构成不公平竞争,一审赔偿金额是否合适,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知名商品认定备受关注

  • 二审判决作出后,沙公司仍拒绝接受,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威达美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威达美威达美酱油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客观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威达美威达美酱油是知名商品。威达美公司在威达美威达美酱油上使用的标签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其包装、装饰具有显著的识别性,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味达美公司的标签构成了知名商品独特的包装、装饰不当。

  •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两个标签在隔离状态下观察,两者在标签结构、排列位置、颜色搭配、图案设计、字体和大小上相似,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因此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沙公司在被起诉侵权产品中使用嘉兰鲜酱油标签构成不正当竞争。

  •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沙土公司的再审申请。

  • 近年来,中国法院接受了大量与知名商品独特名称、包装、装饰有关的案件,许多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都涉及到这一问题,如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纠纷。因此,知名商品独特的名称、包装、装饰相关法律问题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太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2)项规定的名称、包装、装饰本质上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名称、包装、装饰本质上是未注册商标。

  • 那么,王太平解释说:适用本条规定有两个关键因素:一是原告的商品名称、包装、装饰是否构成名称、包装、装饰,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构成名称、包装、装饰的关键点包括名称、名称、包装、装饰;二是被告的商品名称、包装、装饰与原告的名称、包装、装饰是否存在冲突。

  • 王太平进一步指出:在实践中,中国著名商品的独特名称、包装、装饰在保护过程中存在英雄的问题,其具体性能是只要商品商标是著名或知名商标,使用商标商品是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饰只要是独特的,就会受到保护。例如,根据上述逻辑,五粮液和茅台是中国著名的白酒商标,五粮液白酒、茅台白酒就属于知名商品,只要五粮液白酒和茅台白酒的包装、装潢是特有的,均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甚至不需要考虑它们是否已经实际使用。我认为这种逻辑不太合理,要解决该问题,仍有待我国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

  • 文章来源:中国知产报

  • 注册商标转让请到十象商标转让网www.10xiang.net有最有效的团队为您服务。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