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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类商标震园因与药用商标震园相似而被商标无效——十象商标网

  • 作者: 十象商标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2 14:46:15
  • 摘要

  • 35类商标震园堂因与药用商标震园堂相似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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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振远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对该商标提出无效申请。该商标被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 申请人表示,在医药领域注册使用的振远堂、振远商标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度和影响力。第1989081号振远堂商标、第811850号振远及图商标、第395712号振远堂商标、第39712号ZHENYUAN及图”商标、第3203270号“震元ZHENYUAN第1974502号振元堂商标和振元堂商标(以下简称引用商标1至5)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类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首先使用的知名商标高度相似,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户的权利。请求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效宣告争议商标。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答辩。

  • 经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振远堂与引用商标一、五字振远堂的呼叫相同,类似于引用商标二、三、四字振远的呼叫和文字构成。因此,争议商标和引用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标。争议商标批准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用商标一、二、三批准使用的销售(替他人)等服务在服务模式上没有明显差异,与被引用商标4、5批准的人类药品等商品具有基本相同的消费和服务对象,属于同一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前,振远堂商标在制药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考虑到争议商标所有人也位于绍兴,争议商标和被引用商标在市场上共存,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有一定的关系,因此,造成混淆或误解。因此,争议商标和引用商标一至五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的类似商标。

  • 申请人成立于1993年,地震元是其商业名称的缩写。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荣誉证书可以表明,在争议商标注册前,其地震元商业名称在绍兴得到了长期的宣传和使用。本案争议的商标文本地震花园类似于申请人的呼叫和文本组成,其批准和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的主要医疗零售和批发领域基本相同。考虑到争议商标所有者也位于绍兴,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很容易导致相关公众错误地认为其提供的服务来自申请人,从而导致混淆和误解。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权利,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

  • 在审判过程中,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对在先权利的保护,对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适用要素的判断不限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还应当考虑实际面向消费者时,是否存在混淆、误解、联想的可能性,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在先权利人、使用时间、使用范围和知名度,争取商标注册人的不正当性、地域性等客观因素。特别是随着改革创新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市场实体开展多领域、多层次的经营活动,相关消费者对其的认可度和敏感性日益增强。如果第一个商标或商标是原创的,并且知名度高,那么第一个商标权和品牌权的保护范围可以适当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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