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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上推广凤凰宝被判侵权,赔偿50万元-十象商标侵权网

  • 作者: 十象商标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2 14:45:43
  • 摘要

  • 凤凰网推广凤凰宝被判侵权,赔偿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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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据《海淀法院快报》报道,2016年11月9日,海淀法院就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诉北京天营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营九州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天营九州公司赔偿农村商业银行50万元。

  • 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起诉称,2013年5月7日,商标局批准在第36类注册凤凰商标,批准的服务为金融服务。凤凰宝是其余额增值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开户、在线交易、信息查询等相关金融产品服务。经过宣传推广,该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知名度。未经许可,天英九州公司使用凤凰宝作为其推出的现金金融账户的名称,为消费者提供基金投资或相关服务,并在凤凰网上进行宣传。天英九州公司对凤凰宝的使用和宣传侵犯了中国农村商业银行凤凰商标的专用权。

  • 据报道,在审判中,天英九州公司辩称,其凤凰在线推广的产品是凤凰宝藏,凤凰宝藏的商标所有者和卖家是局外人。天英九州公司未提供凤凰商标所属的第36类金融服务,提供信息网络和广告服务,即发布平台;中国农村商业银行凤凰商标与凤凰网上凤凰商标不相同或相似,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解。凤凰是通用词,不是原创词,不显著,不构成与凤凰宝相似。

  • 法院认为,天英九州公司是本案涉及商标的用户。即使他人与公司共同使用涉及的商标,天英九州公司也应与相关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未经农村商业银行许可,天英九州公司在类似服务中使用类似农村商业银行注册商标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侵犯农村商业银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农村商业银行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并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 法官认为,本案中的天英九州公司在凤凰网上设立了凤凰宝专栏,声称凤凰宝是其创建的现金金融账户。相关公众将上述内容理解为天英九州公司与他人合作提供凤凰宝金融服务,而不仅仅是使用信息平台发布案件外人信息。天英九州公司未提交外人经营凤凰宝金融服务内容或外人主体资格和双方合作内容的证据。天英九州公司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等领域的知名度,与其是否系“凤凰宝”商标的使用人并无必然联系。

  • 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 然而,俊标商标转让网发现,2013年农村商业银行申请的第36类凤凰商标中,一类目前正在撤销/无效申请审查,另一类处于拒绝审查状态。如果其凤凰商标被商标局拒绝,很难说二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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