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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都会看:从乔丹商标案探寻商标权领域的善意原则

  • 作者: 十象知产买商标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3 00:15:37
  • 摘要

    原标题从乔丹商标案探寻商标权领域的善意原则□周雷自2012年起,美国知名球星迈

  • 企业受让商标前,需要查询确认商标的状态,包括商标是否有效、是否正在被异议、无效宣告,是否处于撤三、许可、质押、冻结等法律状态;需关注商标权利人的情况,是否在清算、注销过程,是否被强制执行等,转让人是否有权处置商标;了解该商标的著作权是否在他人名下,确保权利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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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欧盟商标的方式主要有2种,一种是在申请时提出优先权申请再进行转让。作个比方,如果某个国家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且公司在此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时间少于9个月,则可以在中国申请同一产品、服务类别的商标注册申请。同时,它需要优先权。国内申请日与该国的申请日一致,然后将转让申请权给另外一个公司。这是一种国际商标转让方式,好处是可以在国内的申请日期提前,降低注册风险。另外一种是重新申请商标,进行转让。未在对应国注册的商标不受保护。即使是驰名商标,跨境保护的实际操作也相对困难。

  •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从事商业信息咨询等服务的过程中,使用与美国邓白氏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字样,误导相关公众,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并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53.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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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从乔丹商标案探寻商标权领域的善意原则

  • □周雷

  • 自2012年起,美国知名球星迈克尔乔丹与中国乔丹体育商标权之间的法律争端不断。在迈克尔乔丹诉中国乔丹体育历时4年多的几个回合系列诉讼之后,今年4月26日,再审和系列案件提审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通过新浪网视频向全球现场直播。

  • 案件事实的简要回顾

  • 早在2000年,一个名为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的民办企业更名为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也就是现在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前身。2002年4月16日,国家商标局核准了乔丹体育所使用的乔丹、QIODN文字商标以及对应图形商标被注册。随后,该公司又将迈克尔乔丹两个儿子的名字杰弗里乔丹和马库斯乔丹注册为商标。乔丹体育迅猛发展,还冠名赞助大型国际体育赛事。2012年,迈克尔乔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乔丹体育相关的78个注册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乔丹体育公司的一系列商标注册。随后他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又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迈克尔乔丹上诉后,2015年7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2016年4月26日,民三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 对本案的几点看法

  • 一、迈克尔乔丹是否有在先权利的事实,有胜于无。本案庭审的核心焦点的逻辑结构,一是迈克尔乔丹在中国姓名权的事实是否存在二是乔丹体育公司乔丹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乔丹体育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认为,姓名权的客体是姓加名,本案申请人姓为Jdn,中文翻译为乔丹。因此乔丹并不是迈克尔乔丹在中国的姓名,即便翻译,姓名也应为迈克尔乔丹。因此,迈克尔乔丹只是将自己姓名与乔丹体育的商标混淆在一起。乔丹体育公司还认为,迈克尔乔丹此诉的目的实则借主体识别符号对乔丹标识谋取超越姓名权的权益。而作为再审申请人的迈克尔乔丹认为,判断自然人是否可以把符号作为名字来主张,看的是公众认知中符号与自然人是否可以建立联系,中文乔丹指代的就是乔丹先生,这是没有争议的事实。迈克尔乔丹一方还认为,在中国,乔丹不仅是一个家喻户晓的名字,在过去三十年内持续享有较高的声誉,而且对应关系能够达到唯一确定的判断标准。这就必然使公众误认乔丹商标为迈克尔乔丹有所关联。

  • 迈克尔乔丹无论是姓名权,还是法律保护依据都足以体现其在先的权利。首先,尽管迈克尔乔丹姓名权不足以覆盖任何叫作乔丹中国商号、名称和商标,但是在体育用品领域,是否可以覆盖,作为普通人思维的正常判断。其次,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所保护的具体内容当然应该既包括乔丹也包括迈克尔。再次,迈克尔乔丹在我国为公众普遍认知是毫无疑问的,作为体育业界、商业界乃至体育用品的消费者认知度之高。

  •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所基于法律状态的存在。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善意使用还是恶意抢注已经通过乔丹体育公司在本案中苍白的自辩中,将是否善意的事实凸显我方并未想要垄断乔丹这两个字,而是阻止像第三人这样试图通过注册含有乔丹先生姓名的商标来攀附乔丹先生的声誉导致混淆。乔丹体育公司后续用迈克尔乔丹孩子的名字继续注册所谓的防御商标,该注册显然侵犯了乔丹先生孩子的姓名权,而乔丹体育公司这一注册商标的后行为,明显存在对乔丹商标注册这一前行为主观恶意证据的有力补强。完全可以从善良人的一般判断,本案的在先权利和法律状态的结合,推导出的结论不言自明。

  • 三、迈克尔乔丹的中国公认名称乔丹,是民事权利也是法益。乔丹体育公司认为自己早期取得的商标,已经无法追诉,援引商评委的代理人的庭审发言姓名权是法定民事权利,其保护的客体是自然人的姓名,基于姓名权人在公众当中的知名度,姓名具有能够商业化的价值,商标法所保护的这种商业价值和利益与姓名权人在我国的知名度密切相关,因此,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姓名予以保护,无论是对本名还是别名的保护均应以我国社会的公众认知为基础,综合考虑权利人的知名程度。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对姓名权保护客体的基本观点无分歧,而分歧在于本案系争商标乔丹或者拼音是否与迈克尔乔丹及再审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固定的对应性认知以及这种认知的程度和范围。同时认定乔丹二字或其汉语拼音使用在特定商品或服务商,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迈克尔乔丹姓名的联系强于第三人的表述充分说明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是民事权利。第三人乔丹体育的注册行为存在不当。但是已经超过5年追诉时效,另外,乔丹体育公司也进一步认为,出台的商标法的这条规定晚与争议商标的注册时间,法律无溯及既往的效力,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已经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也就是说是民事权利而不是法益。

  • 四、姓名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所反映的立法意志就是对于基于善意的权利的保护。通过以下法律规范群的形成,全方位防范侵权行为和善后的权利救济。(一)《民法通则》保护性规定比较概况,禁止性规定则十分清晰,立法意图明确。(二)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订版)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恶意的商标注册不受5年的怠于行使期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订版)第四十一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四)不正当竞争法从市场公平竞争的角度,确定诚实信用的原则。

  • 善意原则首要克己复礼

  • 所谓克己就是不要再通过借助于模仿国际大牌字号和攀附名人,踏入商业捷径,戒掉浮躁,抛弃由来已久的打外国知十象牌的擦边球以图谋轻松获取暴利之行为。所谓复礼,就是复商标注册的善意原则之礼,尊重在先权利,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权保护领域的延伸。

  • 商标领域的克己复礼不仅是在先权利的尊重法律规则,也是商标权的国际化对接的要求。我国从商标的草莽时代到商标精细化规则时代一路走来,要树立知识产权的大国情怀。随着我国经济的强势崛起和法治国家的建立,国民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我国商业心态也不断沉淀和调整,不再浮躁。商标权的司法保护也不能不反映这一曲折的过程。

  • 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商标法律法规知识和地理标志商标促进农民增收、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利用新媒体网络开展“讲好商标品牌故事”展示活动,评选全省消费者最喜爱的十件地理标志商标,集中提升我省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关心、支持地理标志商标品牌发展的良好氛围。

  • 再查,诉争商标初审公告后,维多利亚公司在异议期内申请异议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决定对诉争商标准予注册。

  •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文旅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联合开展商标质押助力重点行业纾困“知惠行”专项活动,突出发挥商标质押的独特作用,更大力度推动商标质押融资助企纾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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