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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买卖的原则有哪些-十象商标网

  • 作者: 买商标方案 发布时间:2024-01-13 00:09:26
  • 摘要

    我国商标买卖有哪些原则,商标买卖原则是指对商标买卖人受理并最终确认商标权归属的行为依据和法律原则。(1)自愿买卖与强制买卖相结合原则所谓自愿买卖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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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自愿买卖与强制买卖相结合原则

  • 所谓自愿买卖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买卖商标买卖。通过买卖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买卖的商标为买卖商标。买卖人对该买卖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买卖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 所谓强制买卖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买卖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买卖商标的商品,必须买卖商标买卖,未经核准买卖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买卖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买卖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 (2)买卖原则

  • 所谓买卖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买卖,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

  •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买卖的商标为买卖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 (3)国家统一买卖原则

  • 是指我国的商标买卖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买卖。《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买卖和管理的工作。

  • (4)买卖在先原则(又称买卖在先原则)

  • 所谓买卖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买卖时,买卖在先的商标和买卖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买卖予以驳回。

  •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买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买卖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买卖在先的商标;同一天买卖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买卖,不予公告。

  • (5)使用在先原则

  • 指在无法确认买卖(买卖)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买卖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买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买卖的,同一天买卖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买卖,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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