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3924号方DONGFA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十象商标网
- 作者: 十象商标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2 14:41:12
- 摘要
关于第123924号方DONGFA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第123924号东方申请人DONGFANG撤销商标(以下简称复审商标)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销三字[2019]Y2019年8月5日,016808号决定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受理,审判已经结束。
商标局决定认为,广州岭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重庆盛悦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的理由无法确定。第1233924号第42类东方商标在1医务室;2.脊柱按摩治疗;3.按摩;4.经批准的使用服务注册。
申请人审查的主要原因:申请人通过在线搜索引擎在线搜索,未发现指定服务项目中使用的复审商标的信息。因此,申请人有理由认为复审商标未在指定期限内投入使用。综上所述,他们要求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原因: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限内实际用于第42类服务,不得撤销。商标局发布的裁定也认定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可以充分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限内有效使用,拒绝申请人撤销申请。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介绍资料;
2、部分荣誉证书;
3、东方宾馆介绍资料;
4.东方酒店评价页面;
5.按摩提供东方酒店,SPA、医疗服务证据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不能形成证据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复审商标的使用,理应予以撤销。
为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在撤回三个阶段提交了被申请人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
6、被申请人介绍资料;
7.部分被申请人荣誉证书;
8.东方酒店介绍资料;
9.东方酒店评价页面;
东方酒店提供按摩,SPA、医疗服务证据等。
经审查发现,审查商标于1997年1月13日申请注册,并指定在第42类住所(酒店、餐饮寄宿处)使用;计时服务服务,续展至2028年12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证明。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重点是被申请人是否在2015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3日期间使用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和商品交易文件中使用商标,或在广告、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证明争议商标使用的证据应当能够显示争议商标标志、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和争议商标使用者。该使用包括商标注册人本人和商标注册许可证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与该商标类似的商品的注册可以维持。具体来说,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大多是自制证据,缺乏其他证据证明,部分未显示复审商标或形成时间或复审商标批准使用的服务。因此,案件中的证据很难作为证据来证明商标的使用。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2015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3日,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1.医务室;2.脊柱按摩治疗;3.按摩;4.治疗和安全咨询服务撤销上述登记。
当事人不接受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产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提交起诉书的同时或者至少15天内复制或者书面通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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