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159277号妈妈驿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十象商标驳回网
- 作者: 十象商标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2 14:41:11
- 摘要
第33159277号妈妈驿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申请人拒绝接受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3159277号妈妈驿站及图商标注册申请(以下简称商标申请),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审。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了,审判已经结束。
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至工商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均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工商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审查,申请商标与引用商标一、二、四整体可区分,不构成类似服务中使用的类似商标。
工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复审服务中商标注册申请初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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