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843127号李子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十象商标驳回网
- 作者: 十象商标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2 14:41:06
- 摘要
第30843127号李子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申请人拒绝接受商标局第30843127号李子奇商标(以下简称商标申请)的注册申请,并向商标局申请审查。商标局已接受,审判已结束。
经审查,商标局引用的第26071742号李商标(以下简称引用商标)已被商标局批准注册,商标局的决定已生效。本案审理时,引用商标为无效商标。
经审查,鉴于商标局不批准引用商标注册,引用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可以初步批准申请商标。
商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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