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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848254号壹捌肆叁飞马水城1843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十象商标驳回网

  • 作者: 十象商标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2 14:40:55
  • 摘要

  • 关于第35848254号“壹捌肆叁飞马水城1843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关于第35848254号壹捌肆叁飞马水城1843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十象商标驳回网图
  • 申请人驳回商标局第35848254号壹捌肆叁飞马水城1843及图(以下简称商标申请)不服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受理,审判已经结束。

  • 申请人审查的主要原因:申请人是国内知名企业,拥有著名的海兰系列商标。国际注册第1287190号1843商标(以下简称引用商标)不构成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类似商标商标转让。商标局已批准大量类似案件的商标共存注册。在实际使用商标时,消费者将其与海兰系列商标联系起来,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解。因此,申请商标应当批准注册。

  • 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提交了企业及其商标使用、宣传等证据。

  • 经审查,商标申请由文字飞马水城和文字1843、数字1843和装饰图形的组合,完全包引用商标数字1843,构成类似。笔记本、日记等类似商品同时指定商标和引用商标,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构成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类似商标商标转让。另外,商标评审是个案性的,申请人所说的其他商标被批准注册,由于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初步申请初步审批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区分申请商标的使用。

  • 商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 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诉讼,并在向法院提交诉状的同时或者至少15天内复制或者书面通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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