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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2 14:35:21
  • 摘要

  • 商标转让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商标转让的法律风险是什么?图
  • 只要是交易,就会有风险,商标转让也不例外,每个转让程序对受让人都非常重要。今天小边将告诉您商标转让的法律风险

  • 商标权本身存在缺陷

  • 1、无权处分

  •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商标转让人仍然与受让人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当处置权受到限制时,导致所有权纠纷。例如,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同。

  • 在成都君科木业有限公司与荣其权、刘碧英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中,转让人荣其权在婚姻期间与成都君科木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以荣其权为注册人的人的商标转让合同。后来荣其权与妻子刘碧英离婚,因为这8个君客系列商标属于刘碧英与荣其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商标转让未经刘碧英本人同意。得知转让事项后,刘碧英以荣其权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立即向成都君科木业有限公司发出纠正通知,要求成都君科木业有限公司纠正刘碧英同意商标转让的公证书或法院审理案件后向商标局提供有效的法律裁决,但荣其权的妻子拒绝追认商标转让合同,荣其权与妻子刘碧英调解离婚后,调解协议确定刘碧英分为八个君客系列商标。因此,荣其权与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虽然仍然有效,但由于刘碧英已经通过法院裁定取得了君客系列商标的所有权,并拒绝将上述商标转让给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荣其权与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只能终止。受让人在与转让人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前,查明权利的所有权状态尤为重要,因为一旦权利主体之一不同意转让,受让人很可能无法获得最终的商标权,除非权利人事后同意。

  • 2.在权利之上设置各种权利负担

  • 商标转让过程中的权利负担主要包括阻碍受让人顺利使用、取得转让商标完整权利的权利负担,如他人在转让商标上设定优先赔偿权、许可使用时间过长或质押权、抵押权等。

  • 2006年4月,立白集团以3100万元的天价获得23个奥尼商标,但香港奥尼表示,自2004年以来已获得近20年的商标使用权,未经香港奥尼公司许可使用奥尼商标是侵权行为。香港奥尼享有独家许可使用权。在独家使用期间,即使商标已转让给他人,商标注册人也不能按照协议使用注册商标,商标仍不能使用,类似于物权法销售不破租赁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白集团虽然获得了商标所有权,但白集团不能实际使用商标,商标的核心价值在于其使用价值,如果商标转让前已经许可给他人,许可时间长,受让人转让商标只是一个空壳,不能实际获得商标和利益。

  • 一般来说,在转让商标上设立的权利负担将剥夺受让人对该商标享有的最重要利益。因此,受让人在转让前需要对转让商标上的权利负担进行更全面的调查。

  • 3、权利状态不稳定

  • 商标从申请到注册成功到期,将经历多个阶段,在此期间,商标可能经历拒绝、撤回、异议、无效宣告等行政纠纷程序,如果转让商标在上述行政纠纷程序中,其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商标权面临损失的风险。

  • 2008年3月2日,在刚东安、田桂杰商标转让权纠纷案中,田桂杰与刚东安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为:田桂杰将第14类362143号和第39类3621972号铁人两个注册商标转让给刚东安,刚东安向田桂杰支付了25万商标转让费。2008年8月28日,外人大庆石油管理局委托他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上述两个商标,2009年8月26日,商标局决定撤销上述两个商标。在审查阶段,商标评委维持了商标局的决定,撤销了位于第14类和第39类的铁人商标。由于外人的撤销申请,上述商标转让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合同终于终止。

  •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任何注册三年的商标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对于注册三年的商标,受让人应在受让商标前三年内对受让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充分调查,防止他人申请撤销三年。

  • 此外,还应明确转让商标是否处于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行政纠纷程序中,防止转让商标最终无效。

  • 商标转让程序存在重大风险

  • 《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商标转让的形式要求,但面对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法律纠纷,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转让制度仍不完善,导致商标转让过程中程序性风险源源不断。

  • 1.商标转让程序难以避免实体权利错误

  •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质量。

  • 商标局在审查转让申请时,要求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申请上签字或盖章。根据效率的需要,商标局对签字或盖章的审查主要是正式审查,审查签字或盖章是否一致。伪造的签字或盖章往往难以通过正式审查及时发现,导致非法转让。

  • 浙江金剪刀服装有限公司,原名乐清正泰服装有限公司,意外发现五个商标转让给香港公司,一个商标二次转让给另一家香港公司,为了维护五个商标的所有权,金剪刀服装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将五个商标中的两个商标转让给自己,并经商标局批准。这导致了一个商标属于两个所有者的情况。金剪刀服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金剪刀服装坚持认为自己没有授权转让这五个商标,香港公司伪造了印章;香港公司声称从未伪造过原告的公章,五个商标的转让已经获得了原告金剪刀服装的真正授权,两者陷入僵局。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1994年,台湾立安贸易有限公司在商标局申请注册。POLO商标,但直到2004年申请续展,才发现自己的商标已经两次非法转让。在上述两起案件中,转让人几乎完全不知道自己的商标被转让,这表明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形式主义的审查方法往往导致在遇到此类案件时无法区分商标转让是否是转让人的真实意图,导致纠纷。

  • 2.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与商标权正式转让之间存在时差

  • 虽然商标权是私有权,但商标交易往往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商标的自由流通必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商标局不得批准容易造成混淆或者有其他不利影响的转让。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从这些条款可以看出,中国并没有完全采用注册商标转让的自治原则,而是采用了批准制度,即商标转让必须经商标局批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转让。

  • 商标转让合同的生效与商标权的实际转让不同时发生。事实上,合同生效与商标权的实际转让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双方向商标局申请转让后,商标局还需要通过批准程序。

  • 在达能与娃哈哈集团商标纠纷中,双方于1996年签订了《商标转让合同》,该合同是为履行合资经营合同而签订的。但根据1996年实施的《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商标转让有一个前提程序,即双方可以正式向国际商标局申请商标转让,可能产生混淆、误认或其他不利影响。商标局不予批准和驳回。当时,商标局认为娃哈哈知名商标的转让不符合中国国家政策对企业知名商标的保护和国家产业的发展,将对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商标局决定不予批准。因此,商标权的转让尚未完成。虽然商标转让合同仍然有效,但商标权应属于娃哈哈集团。《物权法》的区别原则在商标权转让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签订商标转让合同是民法中典型的债权行为,但商标权的变更需要当事人履行支付义务和法律程序。商标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商标权转让的原因,但商标权的转让有其独立的要求。根据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转让完成必须经商标局批准并公告。

  • 因此,在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后,如果转让申请未经商标局批准或通过批准但未公告或转让人签订协议后未登记,很可能导致纠纷。

  • 3.如果不明确一起转让的范围,不利于受让人未来的发展

  • 《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同一或者类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商标法》将一并转让的范围限制为同一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同一或者类似商标,但在实际情况下,商标转让人分割转让其商标的情况并不少见。一些商标所有人保留转让商标在同一、类似商品或者相关商品上注册,以便将来能够附加他人的商誉。

  • 在美国,“LOUISKEMP是水产品上的知名商标,主要用于鱼酱产品。该商标的初始申请人是自然人路易.坎普,路易.坎普将该商标转让给了奥斯卡水产品公司,然后奥斯卡水产品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了大黄蜂水产品公司过大黄蜂水产品公司的积极宣传和使用,使用KEMP该商标的水产品在美国几乎家喻户晓,该商标的最初所有,即转让人路易.坎普为了分一杯羹,决定在糙米产品上使用KEMP商标,但这种使用必然会引起大黄蜂水产品公司的反对,路易.坎普就在最初与奥斯卡水产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上做起了文章,原来根据路易.路易.坎普保留在其他非鱼酱产品中使用KEMP商标权。最后,法院认为,即使有商标转让协议,但在糙米产品中使用KEMP商标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因此必须禁止路易.坎普在糙米产品上使用KEMP商标。虽然法院支持大黄蜂水产品公司的要求,维护其商誉,但本案仍告诉我们,商标转让协议必须严格、清晰、详细,协议需要对商标名称、图案设计、转让范围、转让时间和转让人保留的权利作出具体规定。

  • 看似简单的商标转让实际上包含了许多无形的风险。本文中列出的商标转让的法律风险只是非常小的一部分。在实践中,了更好地防范这些风险,确实需要经验丰富的代理,商标转让网是您的唯一选择,在商标转让前进行全面调查和专业意见,以解决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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