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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商标侵权的三难-十象商标网

  •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2 14:34:50
  • 摘要

  • 侵犯电子商务商标的三难

    电子商务商标侵权的三难-十象商标网图
  • 近日调查发现,在电子商务中,商标权侵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商标注册为域名;

  • 商标用于企业名称;

  • 3.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 4.网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这些情况并不是单独的,有时会同时出现在同一个案件中。随着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越来越以综合和新类型的形式出现,商标案件难境地。

  • 1.商标保护管辖难以确定

  • 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被告所在地、侵权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三个法院。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没有明确规定如何确定电子商务行为的侵权地点。海淀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计算机网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网侵权纠纷案件的侵权作出了相应规定,在网环境下,确定作权侵权与商标侵权有本质相似之处,因此在网上确定作权侵权案件管辖权的规则也可以适用于商标侵权案件。需要注意的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商品的交付可能涉及,交付结果意味着某些行为的完成,应视为侵权结果的发生地。因此,该地点也属于电子商务活动中商标纠纷的侵权地点。

  • 2.侵权主体难以评估

  • 根据证据规则,原告往往需要对侵权主体承担证明责任,当事人一般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信息、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网站备案信息或被告在相关网站上的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信息,以判断侵权行为人,但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困难,因为过去电子商务缺乏实名制。例如,在海淀法院审理的多起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因为记录信息与被告名称不一致。幸运的是,工商部门颁布的网上商店实名制度规定将在解决这一问题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 3.网服务提供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 在电子商务中,网服务提供商不直接参与商品销售,因此一般不会引起的直接侵权一般不会发生,其行为大多是间接帮助行为。什么样的帮助构成间接侵权?根据侵权法的一般理论,构成侵权行为应具有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素;判断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知识和应知是一个重要的标准。知识应知标准实际上仍然是一个不确定的标准,法院需要综合判断是否是驰名商标等各种因素。

  • 近日,新闻爆出热点。佛山市民营企业主谢伟星在过去五年中注册了众多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商标。2010年底,他正式起诉法国波尔多佛朗飞龙、都夏美龙、凯龙世家等8家红酒经销商和代理商侵权销售,索赔金额高达1000万元。据谢伟星计算,他手里有几十个知名的红酒品牌商标,如果一个索赔是150万,这个账户高达1000万,谢伟星还注册了雪花、佐丹奴等知名品牌的商标。巧合的是,中国知名品牌镇江香醋在半年前得知镇江香醋品牌在韩国注册时,因及时上诉,最近上诉成功。

  • 品牌建设不是一项非常空洞的工作。如果你甚至不能做好基础,更不用说品牌的发展了。适当的商标注册和保护,一旦被他人注册,企业投资的巨大推广成本很可能会为他人制作婚纱,收益大于损失。当许多企业谈论品牌建设时,他们总是说他们在央视投放了很多广告,做了多少巡回展览活动,获得了多少奖项。事实上,这些内容只是品牌建设中的一个沟通环节,品牌应该是一个整体的系统规划,包括早期的核心价值和定位、沟通、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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