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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比较原则-十象商标网

  • 作者: 十象商标顾问 发布时间:2024-01-12 14:33:57
  • 摘要

  • 商标近似的比较原则

    商标近似比较原则-十象商标网图
  • 一、元素比较原则

  • 认为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性不仅限于商标的整体近似性,而且还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性。从商标法的意义上说,商标的主要部分是指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的商标构成要素。显然,判决中引用的规则并不局限于声音、形状、意义、构图、颜色等要素的机械比较,而是更关注商标中最具识别性的要素。

  • 中国《商标法》对商标的使用有许多不合理的限制,其中最具争议的两个:(1)商标注册用户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2)注册商标用户必须保证商品质量。后者涉及商标管理权与质量监督权之间的分工纠纷,前者是中国《商标法》对商标本身的声音、形式和意义的严格限制。

  • 几乎每个驰名商标都会申请几十个类似的商标。几乎每个驰名商标均会随着申请几十个近似的商标

  • 商标使用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商标进行一些修改,而其他使用不同声音、形状和意义的商标构成侵权。

  • 商标的作用是让消费者识别和区分商品的来源,商标是否恶意使用是侵权的关键。根据这一原则,如果商标的重要部分是AB,别人用的任何东西都包含了A、B或AB无论是前缀、后缀还是其他声音、形状和意义的不同修饰,商标都构成相似性。因此,商标侵权可以毫无争议地确定。

  • 二、推定混淆原则

  • 判决书认为如果整体或主要部分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则可以确定为相似性。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承认混淆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一个确定的事实。

  • 是否会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一直是产生商标争议中需要争论的一个问题,例如,有些被诉侵权方会要求起诉方提供产生混淆的证据来支持造成“混淆”的主张,有些判决书中甚至会有两个商标近似但不会造成混淆的结论。如此种种,均把“混淆”作为一个确定的事实来看待,必须要证明其事实的发生才能成立。

  • 根据最高法院在本判决中确立的原则,混淆是一种可能性。只要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只要消费者很容易与两个来源相关联,就可以被视为混淆,没有事实证据。

  • 三、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寻求公平的原则

  • 力求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体现公正,公正不仅包括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还包括社会效益公正。

  • 实现公正都是司法审判的最终目的。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在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的范围之内,法官更应更多关注审判公正的体现。

  • 法律的规定并不完善,也很难涵盖一切。侵权人的侵权方式也在不断变化,源源不断地涌现,总是围绕着法律的界限来测试法官的底线。如果立法的初衷和社会效益的公平在审判中不能被忽视,它将不可避免地陷入侵权人设计的陷阱。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大多数侵权人在设计侵权商标时会首先考虑法律的规定及其界限,并试图避免法律。最高法院的判决表明,法院的判决不仅要适用正确的法律,还要注意社会效益和公正,使恶意方受到应有的评价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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