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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商标共存协议-十象商标网

  • 作者: 十象商标顾问 发布时间:2024-01-12 14:33:18
  • 摘要

  • 解释商标共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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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商标共存的基本介绍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商标共存(WIPO)给出的定义是,商标共存是指两家不同的企业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似或相同的商标,而不一定妨碍其商业活动。国内一些专家学者的定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使用多个具有相同或相似商标标志(可指)的商标,但不一定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或商标稀释。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虽然各方在商标共存的定义时用词或者指向有所不同,但是整体上均围绕“不必然混淆”这一重点。商标之所以会出现“共存”现象,是由于商标作为一种识别符号,其构成要素相对确定且数量有限,通过不同主体的排列组合,必然会出现相同和近似的商标符号。而商标权本身就是一种私权利,权利主体为了避免,或者说是回避商标近似带来的损失,双方或多方的商标共存协议往往在其认为不会造成混淆的范围内签订。国际商标协会所谓的商标共存协议(INTA)给出的定义是,双方或多方就类似商标能够避免混淆可能性共存达成的协议,允许双方制定商标和平共存规则。

  • 2.我国商标共存协议的发展

  • 对于商标共存协议,各国政府对具体的法律实践和概念持不同的态度。对于普通法律部门的国家来说,商标共存协议被视为权利主体处理私人权利的一种行为,并得到认可。然而,就中国而言,共存协议经历了动态发展过程,不被认可,这也反映了近年来中国市场发展的总体趋势。

  • 早期,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相对缓慢,企业主体对商标重视不够,商标数量少,相同或近似的可能性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作为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反对商标共存协议,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商标的先性和原创性。正因为如此,在我国国内市场经济初期,保护和维护了一批历史悠久的商标,促进了国内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和起步。同时,也让民众看到了商标所带来的经济价值,从侧面有效提升了民众对商标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 商标实际使用的具体商品、地域性、善意性等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并根据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进一步判断。往往需综合考虑商标实际使用的具体商品、地域性、善意等情况。且根据商标显着性、知名度等情况再进行进一步的判断。

  • 3.商标共存协议目前适用于司法实践

  • 对于商标共存协议,首先要提到的是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根据最新《商标法》的规定,驳回复审案件中的商标大多与他人的先前商标相同或相似。因此,一些主体会选择商标共存协议进行复审。就目前的司法现状而言,在驳回复审案件中,有条件的商标共存协议已在一定程度上适用。在审理此案时,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有序发展。以维护广大公众的公共利益和市场的有序发展。

  • 此外,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在异议、无效宣告等双方之间的商标非诉讼案件和相关行政案件中更加谨慎。如果一方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另一方提出先签署的商标共存协议,审判机关不仅会根据商标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还会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和一般公众的实际理解作为综合判断的要素。对于辩方提供的商标共存协议,如果辩方不能提供更有利的证据来证明其善意使用的基础,审判机关往往不承认共存协议。

  • 综上所述,从我国商标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对商标共存的认可仍存在许多问题和发展空间。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适当利用共存协议的有效性,有效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充分维护市场发展和消费者的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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