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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吗?-十象商标注册网

  • 作者: 十象商标顾问 发布时间:2024-01-12 14:32:09
  • 摘要

  • 未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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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社会的大多数公司都非常重视自己的商标。保护商标的合法途径之一是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是否受法律保护?

  • 一、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的例子

  • (一)保护的必要性

  • 虽然加强基于注册原则的商标专用权保护已成为立法的基本价值,但随着现代商业多元化的发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逐渐受到业界的重视。例如,一些罪犯违反了诚信原则,恶意注册他人使用的特定商标,使他人不能继续使用商标,不正当使用商标积累的商业声誉,甚至强迫他人购买。在这种情况下,不制止的,可能损害正当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二)关于保护的立法体例

  • 因此,《民法通则》、《商标法》册商标的合法权益,设计了民法通则、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 1.诚信原则的一般保护。《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诚信使用原则体现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例如,《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注册和使用的申请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抢注、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可以根据上述法律依据进行概括括性保护。

  • 2.根据知名度进行分级保护。同时,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等。,重点是注册环节,并根据不同的商标知名度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种对待注册商标的补充保护主要是通过第五条第二款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饰的规定来承担的。详见下面的分析。

  • 3.着作权保护。此外,对于那些具有较高显着性的图形未注册商标,符合作艺术作品的保护条件也可以在中国的版权保护。

  • 二、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的前提

  • 为了获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必须符合《商标法》的基本保护要求,并与注册商标区分,以反映应当鼓励经营者申请商标注册的基本立法价值。

  • (一)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例如,《商标法》第六条规定了强制注册制度,即烟草、医药等行业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注册的,不得使用。此外,《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欺骗性、有害社会主义道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 (二)冲突权必须先使用

  • 只有当未注册商标早于冲突权在中国作为商标使用时,才能在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获得对抗效力,即禁止后续冲突注册或使用。

  • 相反,后期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无论其知名度有多高,都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具有法律对抗效力。例如,在微信商标纠纷案中,腾讯未注册的微信商标不能作为对抗创博亚太商标的在先商标注册,因为它比创博亚太商标晚。

  • (三)必须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 商标法意义的使用包括几层含义:(1)使用的目的是识别商品来源;(2)使用场景包括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商品交易文件,或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3)必须在中国使用;(4)必须独立使用,即未注册商标在上述场景中独立使用,例如,在索爱、伟哥等商标纠纷案件中,相关企业未独立使用此类文字,仅被动使用消费者或媒体,不受法律保护。

  • (四)必须满足接触或知名度要件

  • 特别是知名度要素直接决定了保护未注册商标的可能性、强度和范围。知名度越高,保护越强。当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达到知名标准时,从某种意义上说,可以获得相当于注册商标的对抗效果。详见下面的分析。

  • 三、法律保护普通未注册商标

  • 正如上述,《中国商标法》以鼓励和指导商标注册为原则,主要是为了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因此,未注册商标,特别是未注册知名度较低的普通商标,必须严格符合法律要求。

  •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两种禁止:

  • (一)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或者禁止使用。

  •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注册行为发生在代理和代表关系仍处于咨询阶段,即注册第一,代理和代表关系形成后,应视为代理和代表的注册行为。同时,与上述代理或代表串通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视为代理或代表。

  • (2)申请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与他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他人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商标存在的,不予注册。

  • 分析以上两项不难看出,权利人引用的商标为未注册商标,两项都没有知名度要求,但无一例外,禁止人群仅限于与未注册商标接触的对象,即代理人、代表人或合作、合同关系人等,不禁止其他非接触的普通公众。对抗的效力是前者是禁止使用和注册的;后者是禁止注册的。

  • 因此,普通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对抗效力仅限于代理人(不限于商标代理事务)、代表人或合作伙伴、业务对象等。当然,非注册商标符合《著作权法》的保护要求,如下。

  • 四、法律保护知名未注册商标

  • 所谓知名未注册商标,是指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不符合法律认定知名商标标准的商标,通常称为有一定影响或知名度。

  • 我国法律对知名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效力主要体现在排他权和使用权上。

  • (一)排他效应

  • 1.《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禁止抢注未注册的知名商标

  • 注册商标最终被商标局撤销。最终被商标局撤销了该注册商标。

  •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禁止使用未注册商标

  •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实践中普遍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本质上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对商标法具有补充作用。

  • (二)使用效果

  • 中国的《商标法》也赋予了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效力。即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使用者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添加适当的区别标志。

  • 例如,在拍拍贷款商标纠纷中,合肥吴武义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将上海拍拍贷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使用一定知名的拍拍贷款商标注册,起诉后者侵犯商标专用权要求禁止使用,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 (三)知名度要求

  • 根据《商标法》分级保护的原则,这里对知名度的认定不应要求太高,应低于知名商标的知名度。当然,也不应获得知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效果。

  • 因此,在实践中,只要在中国实际使用,并有证据证明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范围、销售或广告,就可以确定其有一定的影响。

  • 五、驰名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对抗效果

  • 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给予了相当于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

  • 1.禁止注册和使用他人未注册的知名商标

  •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复制或者翻译未在中国注册的知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 这里有几层含义:

  • (1)未注册驰名商标不得注册或使用。

  • (2)如前所述,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前提必须在中国商业使用。修订《商标法》时,qbpc建议突破这一要求,但最终没有被立法者采纳。

  • (3)未注册知名商标的保护效果仅与相同或类似商品相同,不得禁止他人在不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和使用,即无跨类别保护效果。

  • 2.禁止未注册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

  • 根据中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以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为企业名称,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 本条是《商标法》修订的新条款,主要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企业名称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将他人未注册的知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是典型的搭便车和靠近名牌行为。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不正当竞争,违反了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 (二)驰名标准

  • 《商标法》从立法的角度修订了驰名商标案件识别和被动审查的原则。《商标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识别的参考因素。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驰名商标保护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行政和司法认定的角度确立了驰名商标认定的程序和标准,本文不再详细。

  • 六、结论

  • 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与其使用记录和知名度密切相关。

  • 因此,除了积极尽快申请商标注册外,权利人还应尽可能保留实际使用过程中使用的证据,特别是能够证明其知名度的下列文件:

  • (一)商标最早使用记录;

  • (二)使用商标交易文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

  • (3)产品或服务的销售记录、销售范围,甚至搜索指数;

  • (4)产品或服务、公司行业排名和获奖情况;

  • (5)关于产品或服务、公司或公司创始人的媒体报道;

  • (6)关于产品或服务的广告等

  • (7)商标受保护记录等。

  • 建议申请外观设计或商标,建议申请外观设计或作权登记,以补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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