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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象商标网—著作权的合理应用_作品_广播电台_报酬

  • 作者: 十象商标顾问 发布时间:2024-01-12 14:22:46
  • 摘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从著作权人方面来看,是对其著作权范围的限定;从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来看,则是使用他人作…

  • 原标题:十象商标网—著作权的合理应用

    十象商标网—著作权的合理应用_作品_广播电台_报酬图
  • 在现实社会中,现在有很多朋友对商标越来越受到重视了,它所创造出来的价值利益也越来越大。如果侵犯到商标的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的。那么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标准是怎样的?接下来就是十象商标网为大家整理的著作权的合理应用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一、合理使用应包括五层含义:

  • 1、使用要有法律依据。

  • 2、使用是基于正当理由。

  • 3、不需经作者与著作权人同意。

  • 4、不支付报酬。

  • 5、不构成侵权,是合法行为。

  • 二、《著作权法(2010)》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 7、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从著作权人方面来看,是对其著作权范围的限定;从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来看,则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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