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科技“微信青蛙P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_服务
- 作者: 十象商标顾问 发布时间:2024-01-12 14:17:48
- 摘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72522号“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显著部分、含义等方面区别显著,两者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原标题:腾讯科技“微信青蛙P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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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637295号“微信青蛙P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40637295号“微信青蛙P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24583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37295号“微信青蛙P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移动支付品牌,经持续使用已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联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72522号“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显著部分、含义等方面区别显著,两者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研究报告及宣传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托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商标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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