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专利申请权作为担保融资的法律要求十象商标官网

专利申请权作为担保融资的法律要求十象商标官网

  • 作者: 十象商标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3 00:07:29
  • 摘要

    专利申请权系发明人向知识产权局申请保护其发明或设计的一种权利。这种申请权不是实体的权利,应该被认为只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只有在申请之后,经过专利要件的审杳之后,所给予的专利权才是一种实体上的权利。

  • 从担保法的规定看来,答案应当是否定的。因为担保法明确规定只有专利权,而专利权的意义,就只是在取得专利权之后,可以实施、转让,以及许可他人实施等内涵。同时有关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相关管理办法,也规定申请权并非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这样的规定,对于很多利用专利权作为主要收益来源的知识产权企业来说,是很不利的。通常一项专利权的取得,从开始进行专利申请到真正取得专利权,可能要经过好几年的时间,而知识产权企业在这段时间中,由于已经投入了大笔的研发经费,因此急需利用融资取得资金,进行产品的推广销售。对于知识产权企业来说,在取得专利权之前,也就是在开始专利申请前,以及开始申请后到取得专利权之间,仍旧存有融资的需求。这个时候,除了利用将要或正在申请专利的发明、设计或是技术来作为担保之外,知识产权企业有可能很难再提出其他的担保品,就实务运作的角度来说,这个不是担保法法理的分析,而是实务上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相关的讨论不是在得出了“担保法第七卜五条第三款的专利权不包括未申请的发明或技术”之后就可以停止,作为法律工作者,应该更进一步思考,在全面推动与协助利用知识产权作为融资担保时,应该如何从法制规划上加以协助。而关于这一点,应当从社会层面、经济层面,以及法律层面,做一个整合的思考判断。本文以为,虽然从担保法的规定来说,尚未取得专利权核准的发明或是技术等,不能以抽象上的权利归属,如弓利申请权等,作为担保的标的,但关于这种结果,应当被视为是立法规范上的疏漏,而不是法律有意的禁止。因为利用弓利权作为担保的标的,重点在于着眼于实施C利权所可能创造出的经济利益,借此作为融资者提供资金交换价值的担保,所以,一项尚未申请专利权的发明,或是已经开始申请程序的发明,对于融资者来说,是具有潜在可能的经济利益的,只要将来一旦取得专利权,就拥有了可以期待的经济收益。融资者愿不愿意接受这样的担保标的,应该交由市场自行判断,不需要以法律限制禁止,毕竟融资行为对r融资者来说,本来就具有商业风险。当融资者自行衡量愿意承担将来专利权申请可能被驳回的风险时,实在没石其他更重要的公共利益,值得以法律禁止这样的商业行为。因此,在法律工作上,只要针对可能产生的弊端与纷争加以规范即可。

    专利申请权作为担保融资的法律要求十象商标官网图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