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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司法审查”原则十象商标官网

  • 作者: 十象商标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3 00:03:27
  • 摘要

    笔者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个原则是:“行政认定,司法审查”。为什么要提出一个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司法审查”原则呢?因为这个原则首先确定了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主管机关”,即驰名商标由谁认定,哪个机关有权来认定,这是个非常重要的原则问题。

  • 笔者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个原则是:“行政认定,司法审查”。为什么要提出一个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司法审查”原则呢?因为这个原则首先确定了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主管机关”,即驰名商标由谁认定,哪个机关有权来认定,这是个非常重要的原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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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987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IZZAHUT”商标及屋顶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这是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后认定的第1件驰名商标)以来,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一直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但在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注释[2001]24号)后,驰名商标的认定打破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统天下的格局,司法机关也可以认定驰名商标了,许多学者将其称之为驰名商标认定的“双轨制”。

  • 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次加固和扩大了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范围。

  • 从此,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与行政认定驰名商标花费大、难度高、时间长相比,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具有地域广、时间短、花费小的特点,并且没有名额限制,因此被 很多企业所“青睐”。面对驰名商标的巨大利益,有些企业把大量物力和财力放在了“制造”驰名商标上,比如:有的企业找一个所谓的“侵权人”假冒或仿效其商标,然后将与自己合谋的“侵权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对其商标进行保护,以此获取“驰名商标”称号,此后将“个案认定”的驰名商标拿去宣传,误导消费者,挤压同行,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更有甚者,有的企业制造虚假“驰名商标”材料,与律师、法官、中介机构勾结,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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