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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商标条例》的规定十象商标官网

  • 作者: 十象商标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3 00:02:17
  • 摘要

    《欧共体商标条例》采不审查原则,即审查机关(内部市场协调局)不对拒绝注册的相对事由进行审查,注册申请与在先权利的冲突通过异议程序解决,在先注册与在后注册的冲突通过无效程序解决。

  • 因此,1988年的《欧共体商标条例》采取了上述协调二者立场的制度,该机制使商标条例在共同体获得通过。但是,由于国家检索和通知缺乏真正的价值,目前,只有不超过4%的共同体商标申请人选择国家检索报告。欧盟从1996年开始实行不依职权审查拒绝注册的相对事由的制度。总体上看,无论在节约内部市场协调局的资源,还是当事人的满意度方面,该制度的运行效果都不错。

    《欧共体商标条例》的规定十象商标官网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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