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制度十象商标官网
- 作者: 十象商标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3:59:44
- 摘要
在我国,商标经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惟一途径。但是,我国允许使用未注册的商标。这种制度既摆脱了原始商标保护制度不可靠、商标专用权不“专”的缺点,又充分尊重了商标使用人的意愿,还可以避免商标局无休止地受理和撤销、注销那些短期使用的商标的麻烦。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的商标注册实行的是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制度。
(一)自愿注册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该法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上述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商标注册中的自愿注册原则。
(二)强制注册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款和第六条的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目前,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
另外,为了维护我国出口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利益和国家利益,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这项规定在我国《商标法》实施以后仍然有效。我国出口商品的商标在国内先注册,有利于出口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巴黎公约》的其他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时享有优先权,有利于在先使用后注册的国家获准注册,取得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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