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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847433号“入木三分入木三分御锅烧WHATEVERREST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_十象买商标网

  • 作者: 十象买商标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3:20:34
  • 摘要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47433号“入木三分入木三分御锅烧WHATEVER REST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买卖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版权证书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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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经注册买卖审查程序在寻找赞助服务上初步审定。

  •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服务上的注册买卖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买卖申请予以驳回。

  •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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