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关于第52544247号“中国海油OO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_十象买商标网

关于第52544247号“中国海油OO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_十象买商标网

  • 作者: 十象买商标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3:18:01
  • 摘要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544247号“中国海油OO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买卖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

  •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544247号“中国海油OO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买卖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关于第52544247号“中国海油OO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_十象买商标网图
  •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关联公司,已出具共存同意书。申请人在各引证商标申请前已取得中国海油及图等商标的注册买卖。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打印件、共存同意书原件、报道等证据。

  • 我局经复审审理认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该标志用在指定服务上,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评审意见书。

  •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申辩意见:申请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且已依法登记。申请商标为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明确规定的申请人规范简称,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国务院批复复印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签发的《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规范简称的通知》复印件、申请人介绍的网页截图等。

  •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买卖的在先权利障碍。

  •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买卖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 新用户注册买卖免费领取888元https://www.10xiang.net

  • 免费查询商标:https://www.10xiang.net

  • 商标注册买卖费用:https://www.10xiang.net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