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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在先原则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42:12
  • 摘要

    在“注册原则'’的前提下,要想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就必须提出注册申请.但如果有多个申请人在同种商品上以相同的商标申请注册时,就存在着一个到底该给谁注册的问题。

  • 在“注册原则'’的前提下,要想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就必须提出注册申请.但如果有多个申请人在同种商品上以相同的商标申请注册时,就存在着一个到底该给谁注册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有的国家采用的是“使用在先”的原则,即谁先使用便给谁注册的原则.这意味着对使用得最早的申请人优先给予注册,而是否在先提出申请却无关紧要。我国实行的是申请在先的原则,即谁先提出申请便给谁注册的原则。我国《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也就是说,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中,只在特定条件下才采用使用在先原则。即:当无法根据申请在先原则判断商标注册申请的推驳时,才采用使用在先的原则。如果根据申请在先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都无法判断商标注册申请的准驳时,则采用《商标法实施细贝!I》第十三条的规定,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如期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证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由商标局裁定”。

    商标申请在先原则图
  • 当实行申请在先原则时,其核心问题就是提出申请时间的差异性。提出申请越早就越有利.即便是一个使用多年的商标而且商标信誉也很好,如果不及时提出申请以致被他人抢先申请,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并不因其使用已久而给予照顾,同样按照申请在先原则作为准驳的依据。

  • 但有两种情况例外。其一,凡巴黎公约成员国的驰名商标,不管该驰名商标在他国注册与否,公约成员国有义务给予保护,禁止他人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其二,巴黎公约成员国之间商标申请人可以申请要求享受优先权。所谓优先权是指商标申请人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在同种商品上第一次提出申请后的六个月内,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时,后一次申请可视为第一次申请日期内提出的.也就是说,商标申请人在时间先后上有六个月的优先权。我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当然应当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 这当中还有个驰名商标的问题。所谓驰名商标,又叫“周知商探”,一般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8月14日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讥在这个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能否成为驰名商标,主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的情况KD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5)该商掠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6)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已被认定的十九个中国驰名商标,它们是:“英雄”自来水笔、“同仁堂''成药、“蝴蝶”缝纫机、“茅台”酒、“凤凰”自行车、“青岛”啤酒、“琴岛一利勃海尔”电冰箱、“中华”香烟、“北极星”手表、“永久”自行车、“霞飞”化妆品、“五粮液''白酒、“泸州老窖”白酒、“大白兔”奶糖、“张裕”葡萄酒、“双星”胶鞋、“熊猫”收音机、录音机、电视机、“玉立'’吸排油烟机、“常柴”柴油机。这19个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正式认定的“中国名牌”,将受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签署国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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