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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协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5:06
  • 摘要

    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商标保护国内法律及国际和地区性公约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 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商标保护国内法律及国际和地区性公约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规定各《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内立法,都必须禁止使用与成员国中的任何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并拒绝这种标记的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已获得注册,则应当予以撤销。对于特别保护的驰名商标,不论是已注册的,还是未注册的,都应加以保护。

    《知识产权协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图
  • 《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商品中的驰名商标保护。而《知识产权协定》第16条第2款规定《巴黎公约》的第6条之二不仅适用于商品,经必要修正后原则上也适用于服务驰名商标的保护。从而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使一些国家国内立法没有对服务商标的保护状况加以改变。

  • 在驰名商标的评定标准方面,世界贸易组织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指标体系,而是留给各国国内法加以处理。但是,《知识产权协定》认为“高度驰名”是认定驰名商标时应着重考虑的。对于评定某一商品或服务商标是否属弛名商标时,要考虑的有关行业公众(therelevantsectorofthepublic)对商标的认可程度(theknowledge),并包括对该商标进行宣传,对其商品或服务进行促销而对该商标带来的认可程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各成员在认定驰名商标时提出了至少必须要考虑的几个因素:

  • (一)要分析该商品或服务商标在国内外其所处行业、部门为广大消费者及生产者所熟知程度,它必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 (二)要得到相关部门、行业公众的认可,则驰名商标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必须做到质量优异。否则,不能认为此商标能为公众所认可。因为只有该商标标志的商品或服务品质优秀,公众才能接受,并使其广为流传。

  • (三)在认定驰名商标时要考虑该商标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因促销、宣传而获得的认可程度。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广告、宣传和促销对驰名商标的形成和建立的重要作用。不过协定没有使用广告而是使用“促销”(promotion)的提法,这证明了广告仅仅是促销的一种方式,并不说明广告是使商标成为驰名商标的必然手段,因此,企业要重视“促销”对弛名商标建立的重要影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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