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协定》关于商标使用的要求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5:03
- 摘要
在协定第19条中规定了“如果以使用维持商标注册,只有在连续3年的期限内没有使用,才可以取消该项注册”。
在协定第19条中规定了“如果以使用维持商标注册,只有在连续3年的期限内没有使用,才可以取消该项注册”。但是,如果商标所有权人有正当理由说明其不使用是合理的,则不能取消其注册。上处“正当理由”主要指“出现不为商标所有权人意愿所控制的情况而构成对商标使用的障碍”。一般认为应包括:①不可抗力;②政府禁令;③政府性的其他要求等可认为是属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在关于使用的要求中,协定认为商标所有权的使用应是属于符合法律规定的使用。如果商标所有权人本身没使用,却授权他人在使用该商标,则这种处于所有权人实际控制的使用仍应认为是商标所有权人在使用该商标,不能认为此注册商标的使用中断了。这一规定为商标所有权的使用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有利于维持商标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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