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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及例外规定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4:55
  • 摘要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积极参与(二)关于“善意”的例外处理(三)关于“习惯”的例外(四)侵权商标使用、注册的后果及处理(五)名称权的例外(六)对原产地国缺乏保护的地理标志的处理

  •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积极参与

    国际合作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及例外规定图
  • 第24条第1至第3款是对实行地理标志保护的原则及方式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这一“经济联合国”的性质,决定了其双边或多边谈判成为磋商解决各成员间矛盾冲突的惟一可行办法。世界贸易组织设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作为处理日常事务及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方面争端的常设机构。

  • (二)关于“善意”的例外处理

  • 1.“善意”的概念

  • 善意是指真诚实施的行为,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这样解释:如果一个人诚实行事,即不知道也无理由相信其主张没有根据,他就是善意行事,一个善意占有者得有一项他诚实地认为完好的所有权。

  • 2.在先或善意使用的例外

  • 在第24条第4款中,提出在先使用或善意使用两种例外,其中(b)项的善意使用是指不是为了竞争而有意识误导消费者或破坏竞争对手商誉等恶意而使用某个其他成员的地理标志。此种使用只要符合(a)、(b)项中的任意一项,就可以不受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约束,可以继续使用,但前提是这一例外中的两种情形只适用酒类商品或服务,酒类指葡萄酒或烈性酒。

  • 3.善意注册与善意取得商标权的例外

  • 第一,一种商标与该地理标志完全一样或近似;第二,已被善意申请或注册,或通过善意使用而获得商标权。那么无论是存在第一种情况,根据《知识产权协定》第六部分,即过渡期安排,在该成员适用之日前;还是第二种情况在此地理标志的原产国开始保护此地理标志之前,都可以得出结论:该项商标在其注册资格、注册效力、使用权利方面等不受任何影响。

  • (三)关于“习惯”的例外

  • 1.习惯用语的例外

  • “习惯用语”是指在一个国家公有领域中的用语,如果这种习惯用语在一个成员的一般语言中与另一个成员的地理标志相同,那么,地理标志的保护不能禁止在这个国家内使用这一习惯用语,如“China”在许多英语国家中是“瓷器”的习惯用语,并不能因为China是“中国”的意思,是一种地理标志而限制使用。另外,有一些原在作为地理标志的用语,在生活中失去了专指功能,进入习惯用语中,这样的情况同样不能因其曾经表达对地理标志或至今也仍有可能作为地理标志而被限制使用。如“北京鸭”在许多国家被用作“肥鸭”的习惯用语,那么“北京鸭”就不能作为地理标志限制使用。

  • 2.“习惯名称”的例外

  • 习惯名称仅指葡萄产品,只要这种葡萄产品的习惯名称在1995年1月前已经存在,即使它与另一成员的葡萄酒产品原产地地理标志相同,也不能禁止使用。

  • (四)侵权商标使用、注册的后果及处理

  • 第24条第7款对于两种允许以例外的形式获得实际商标注册的侵权行为做了规定。

  • 这两种侵权商标表现为:第一种必须是该商标在对受保护标志的侵权使用已在该成员内广为人知,这种能够形成广为人知的惟一原因只能是:侵权是善意的,如果一项商标对地理标志的侵权属于不正当竞争,即非善意的故意行为,就不符合这一种可以例外的侵权商标的要求。

  • 第二种情况较复杂。首先,该侵权商标必须是在其取得注册之日以前已被公布;其次,该侵权商标的注册日期早于形成广为人知的有效使用日期;第三,该侵权商标没有出于欺诈性目的而使用或注册这一地理标志的动机与行为。这第二种情况实际上是第24条第4款涉及到的问题的发展与补充。

  • 对于这两种侵权商标作为例外处理授予其正当商标的条件是,在上述情况产生后5年内提出申请。

  • (五)名称权的例外

  • 1.基本内容

  • 是指即使人们姓名或其继承的企业的前所有人的姓名与某个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冲突,也不应因有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这一规定而禁止其在业务往来中使用这样的名字。

  • 2.名称权例外的条件

  • 首先,如果地理标志保护在前,姓名的起名或更改在后,则会引起非善意的推断,从而无法享受这一例外。如使用“茅台酒”的贵州茅台地区这一地理标志被保护后,某人或某企业更改自己的姓名或企业名称使用了“茅台”的字眼,就可推定其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意愿。其次,如果这种例外的使用会引起公众的误解则仍不能承认这一例外。

  • 这种条件的限制可使例外情况不至于被滥用。

  • (六)对原产地国缺乏保护的地理标志的处理

  • 知识产权协定》第24条第9款提出:(1)在原产地国不受保护的地理标志;(2》在原产地国被终止的地理标志;(3)原产地国废弃使用的地理标志。这三种标志均丧失了在原产地国的被保护权,因而也就丧失了其他成员的保护义务,如“列宁格勒”在1992年改为“圣?彼得堡”,则各成员对“列宁格勒”这一地理标志不再有保护义务。在上述三种情况中,第二、三种情况具有时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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