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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中的权利及权利限制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4:52
  • 摘要

    (一)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人的权利(二)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的权利限制

  • (一)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人的权利

    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中的权利及权利限制图
  • 知识产权协定》第26条第1款赋予了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所有权人生产制造权、销售权及进口权。其中生产制造权、销售权是工业产权中权利人应享有权利的基本内容。但是,在一些国家却不给予权利人以进口权,即制止以商业营利为目的进口获得外观设计保护产品的复制品,或在进口品中使用或体现该外观设计,现在,许多国家在其《专利法》中都规定对专利所有权人授予进口权。并且越来越多的国家认为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授予进口权是维护权利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其成员无论对工业品外观设计、还是专利,都应让权利人对其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拥有进口权。

  • (二)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的权利限制

  • 尽管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并非无任何限制。由于客观存在着立法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因此各成员在其国内立法中对工业品外观设计规定一定的例外便成为一种必要。这就形成了一种对权利人权利的限制。《知识产权协定》并没有明确具体地规定权利限制是什么,也没有明确具体地规定限制权利人应如何行使其权利。相反,却规定了如果要采取一定限度的例外,则这种例外应满足三个条件:①不能无理地限制受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正当利用;②不能无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③不能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遗憾的是,协定没有对什么是“合法权益”、“正当利用”、“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做出明确的解释,这给协定今后的实施带来一定的影响。例如,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专有权是否采取强制许可涉及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的“正当利用”问题。《知识产权协定》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既不规定禁止,又没有允许对工业品外观设计实行强制许可制度,这应引起我们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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