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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协定》关于专利的其他问题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4:44
  • 摘要

    (一)“专利”的范畴(二)“专利所有权人”与“专利持有人”的区别

  • (一)“专利”的范畴

    《知识产权协定》关于专利的其他问题图
  • 知识产权协定》并未对“专利”一词进行定义,或做任何解释。但在第27条至第34条的整个“专利”这一部分中,始终论及的均是“可获专利的发明”、“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等。因此,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所保护的是“专利”是“发明专利”或“方法专利”,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并未在“专利”这一部分中加以体现。因而,我们在理解和认识世界贸易组织管辖下的知识产权有关专利的权利与义务时,只能考虑到它仅对发明专利和方法专利有约束力、有管辖权。而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则没有管辖权。

  • (二)“专利所有权人”与“专利持有人”的区别

  • “专利所有权人”(Right-ownerofPatent)指获专利的第一当事人,既可以是专利发明人,也可以是专利权的申请人。而“专利持有人”或“专利持有者”(Right-holderofPatent)指所有权人、或经所有权人授权的独占被许可人、或任何其他经专利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使用专利的人°因此,在本节条款的译文中读者应注意这两者的区别。

  • 当然,读者也应注意,“专利发明人”与“专利申请人”并不一定是同一人,发明人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并不是同一人。正是出于这种认识,在第29条第1款中,涉及“最佳实施模式”时,协定要求由“发明人”提出所知的最佳方案。而非专利所有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因为在实践中只有专利发明人对自己的发明创造最为熟知,而专利所有权人或申请人可能对发明知之甚少,甚至毫无知识,自然提不出最佳实施方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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