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受保护的权利范围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4:40
- 摘要
《知识产权协定》排除了《华盛顿公约》第6条第3款“关于未经权利持有人同意而使用的措施”的规定,但对《华盛顿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持有人的受保护范围加以接受。
《知识产权协定》排除了《华盛顿公约》第6条第3款“关于未经权利持有人同意而使用的措施”的规定,但对《华盛顿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持有人的受保护范围加以接受。结合《知识产权协定》第36条关于“保护范围”的规定,需要权利人授权许可的行为是:
(1)复制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全部或其任何部分。
(2)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分销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者其中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
(3)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而进口除上述(1)、(2)项所述以外的含有上述集成电路的物品的其他行为。
(4)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分销含有受保护的集成电路的产品,只要该进口产品中仍包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
从上述分析中,可看出在《知识产权协定》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持有者的权利主要包括:
(1)复制权。布图设计专有权人有权复制或许可他人复制其布图设计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复制的形式可包括光学、电子或其他手段。
(2)商业利用权。即布图设计专有权人可以授权他人将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专有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将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的真正价值只有通过商业利用才能实施。
(3)转让许可权。授权他人复制、制造及商业利用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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