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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利限制与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4:39
  • 摘要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对权利的限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①权利用尽;②反向工程;③善意的侵权;④非自愿许可。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对权利的限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①权利用尽;②反向工程;③善意的侵权;④非自愿许可。《知识产权协定》第35条中采纳了《华盛顿公约》第6条第2款“不需要权利持有人许可的行为”、第4款“善意获得侵权的集成电路的销售和供销”、第5款“权利的用尽”中较为详尽的规定。并在第37条“无需权利持有人授权的行为”中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相应的补充,下面加以分析: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利限制与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图
  • (一)权利用尽

  • 权利用尽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所有权人同意销售的产品的再销售不侵犯专有权,权利人对一件半导体芯片产品的权利,在该产品首次销售时已经用尽。

  • 对此,《华盛顿公约》第6条第5款规定:“虽有第1款(A)(2)项(即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供销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或其中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行为需得持有人许可)的规定,任何缔约方可以认为,对由权利持有人或者经其同意投放市场的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或者采用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未经权利持有人的许可而进行该款所述的任何行为是合法行为。”

  • (二)反向工程

  • 反向工程在集成电路工业领域是指利用各种特殊手段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复制出来,并在此过程中分析布图设计的结构、功能和制造工艺。当布图设计的载体为掩膜板时,只要对全套掩膜板进行翻拍即可;当其载体为磁盘或磁带时,可利用复制的方法;当布图设计被固化到集成电路产品中时,复制布图设计的过程比较复杂,先除去集成电路产品的外封装,取出芯片,再剥去芯片表面的纯化层。根据各层材料性质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腐蚀液逐层剥蚀,并随时拍下各层图形的照片,最后经过一定的技术处理即可获得这种集成电路的全部布图设计。可见,根据布图设计载体的不同采用的复制方法也不同。

  • 知识产权协定》、《华盛顿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下属行为是合法的,不是非法行为:

  • (1)第三者为了私人的目的、或单纯为了评价、分析、研究或者教学目的而使用。

  • (2)第三者在评价或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拓扑图)的基础上,创作符合原创性规定的布图设计,不视为侵犯第一布图设计权利持有人的权利。

  • 目前,在反向工程的限制方面,《知识产权协定》与《华盛顿公约》的规定相对宽松,不仅允许为分析、评价、研究和教学目的,而且允许为私人目的而进行反向工程。尤其是明确表示无论是否复制布图设计的实质部分,只要后一布图设计满足原创性要求,即不可认定是侵权行为。但我们也应看到,其他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规定却较为严格。

  • (三)无需权利持有人授权的行为与“非自愿许可”

  • 关于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的限制,各国法律提法不同。欧共体以及西班牙、卢森堡等国采用“强制许可”一词,我国也是如此。有的国家采用“非自愿许可”。《知识产权协定》第37条“无需权利持有人授权的行为”中第2款的规定便是采用“非自愿许可行为”。

  • 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强制许可规定方面的内容涉及上一节专利许可中的第(1)种至第(11)种,不涉及最后一种。

  • (四)善意侵权行为的许可

  • 善意侵权,即当事人在获得某集成电路芯片时,不知道或没有合理的依据推定其知道该芯片包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因购买并行销该集成电路而造成对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害。《华盛顿公约》第6条第4款规定:“虽有第1款(A)(2)项的规定,但对于采用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而进行的该款所述的行为,如果进行或者指示进行该行为的人在获得该集成电路时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集成电路包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任何缔约方没有义务认为上述行为是非法行为。”《知识产权协定》第37条第1款规定:尽管有第36条规定,但是,任何一方均不准将该条所述之与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有关的,或者与含有此类集成电路的任何物品有关的任何行为视为非法,只要行为人或指示进行此类行为的人在获得该集成电路或含有集成电路的物品时,不知道并且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该集成电路或物品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任何一方均应当规定,在行为人收到关于该布图设计是非法复制的通知以后,行为人可以就现有的存货或此前已经订购的产品继续实施其行为,但必须向权利持有人支付相当于合理使用费的一笔报酬,《知识产权协定》即相当于按照自愿协商订立的布图设计使用许可合同而支付的费用。《知识产权协定》对“善意侵权”的规定是从可减少侵权责任这个角度去规定的,但同时规定了三个必须符合的条件:第一,在原来“不知”而从事某项活动的人得到通知后,“知道”所经营的物品侵权时,他只能继续经营完库存或预购的物品,而不能超过这个限度。第二,在从“不知”变为“知道”后,经营者要向权利人支付一定的报酬;第三,支付的报酬相当于经当事人谈判而达成的使用协议中规定的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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