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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4:31
  • 摘要

    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因知识产权的具体客体不同而不同。例如,在各国版权法中一般规定版权是自动产生的,不经过行政程序批准或认可,也不经过任何行政程序维持便有效。

  • 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因知识产权的具体客体不同而不同。例如,在各国版权法中一般规定版权是自动产生的,不经过行政程序批准或认可,也不经过任何行政程序维持便有效。各国版权法主要涉及的不是版权的获得与维持,而主要是版权人权利如何得到保护,如何通过利用版权而获利。商业秘密的获得也不需特别严格的行政或司法程序,但其维持却需要严格的保密才能有效,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则其权利便自动产生并自行维持有效,其更多的是涉及如何保护与利用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协定》第四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持及有关当事人间的程序”主要是指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获得与维持。

    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图
  • 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第62条第2款规定如果知识产权的获得须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授权或注册,则各成员应依获得知识产权的实质性要件确立授权或注册的程序。各成员应允许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授予或注册权利,以免无保障地缩短保护期。

  • 关于服务商标,《知识产权协定》规定1967年文本的《巴黎公约》第4条经过修正后应适用于服务商标。《巴黎公约》第4条是商标注册申请中的“国际优先权”,即如果一个人在《巴黎公约》某成员国申请了商标注册,则在6个月之内,其他任何人若再以相同的标识在相同的商品上于任何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均应被驳回。现在,《知识产权协定》又宣布把这条原则应用在服务商标的注册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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