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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联盟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系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4:18
  • 摘要

    《巴黎公约》所有缔约国组成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简称巴黎联盟。该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大会,处理有关维护和发展本联盟及执行本公约的一切事项。大会设执行委员会,负责拟定大会议事日程、批准联盟总干事拟定的年度预算和计划等工作;有关该联盟的行政工作则由国际局执行。

  • 《巴黎公约》所有缔约国组成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简称巴黎联盟。该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大会,处理有关维护和发展本联盟及执行本公约的一切事项。大会设执行委员会,负责拟定大会议事日程、批准联盟总干事拟定的年度预算和计划等工作;有关该联盟的行政工作则由国际局执行。

    巴黎联盟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系图
  • 在《巴黎公约》缔结之后,国际上又产生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如《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等。每个公约都成立了类似巴黎联盟这样的组织,下设大会执行委员会、国际局等权力和执行机构。在各联盟执行保护知识产权的任务时,有时发生一些协调不力的事情。另外,有些国家同时是几个组织的成员,分别要向这些组织中派驻成员,感觉到费用较高而成效不明显。

  • 为了使各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的管理趋于现代化并提高效率,同时提高新生各联盟的独立性,联合国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主持通过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根据该公约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该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促进发展旨在便利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协调各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措施,以及执行巴黎联盟及与该联盟有联系的各专门联盟以及伯尔尼联盟的行政任务。

  • 从巴黎联盟的条款来看,其行政工作由巴黎联盟国际局负责。那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之后,巴黎联盟的行政工作实际上都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来承担了,而且目前联盟大会在无特殊情况下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同期同地召开,可以看出巴黎联盟大部分工作已经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承担。这个趋势有利于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发展。

  • 随着1994年《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签订,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格局发生了变化。《知识产权协定》作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附件,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必须一揽子接受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的一部分。这个协定与以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相比,效力大为加强。其原因包括:

  • 第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管理的各公约中规定了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但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各公约相对于缔约国国内法的效力。而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第16条第4款,“每个成员都要保证,使其法律、规章与管理程序符合本协定各附件规定的义务。”而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成果几乎全部包括在该协议的附件中。因此,遇到《知识产权协定》与国内法相冲突的时候,成员应修改国内法以执行该协定的规定。

  • 第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管理的各公约中都没有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的具体规定,使得缔约国在打击侵权行为方面采取了种种不同的措施,其中有些比较有效,但有些不一定能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佳效果。而《知识产权协定》中,从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临时措施、边境措施和刑事程序四个方面详细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措施,使得各成员能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同时又公平、公正地对待包括被告在内的各方当事人。

  • 第三,《巴黎公约》规定,巴黎联盟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对该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有争议不能依靠谈判解决时,有关国家之一可以按照国际法院规约将争议提交该法院,除非有关国家就某一其他解决办法达成协议。在实践中,由于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不承认国际法院的管辖权,而且国际法院的判决往往得不到各国认真的执行,这种争议解决办法往往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相比之下,《知识产权协定》适用《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来处理由于某成员未能实施其对《知识产权协定》所承担的义务而引起的争议。由于该谅解对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有了重要的发展与完善,如硬性规定了管辖权、设置上诉机构、规定了各程序的时间限制等等,能够更有效地解决成员之间出现的矛盾。

  •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协定》“希望在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其他有关的国际组织之间建立一种相互支持的关系。”虽然在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目前双方都认识到了合作是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最佳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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