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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协定》与《罗马公约》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4:09
  • 摘要

    (一)《罗马公约》的主要内容(二)《知识产权协定》与《罗马公约》

  • 《罗马公约》全称为《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Perform-ers,ProducersofPhonographsandBroadcastingOrganizations),于1961年10月26日在罗马签订,其宗旨是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各项权利。截止2000年1月14日,该公约已有63个成员国。公约正文共有24条,其中实体条文包括第1至第22条,第23至第34条为行政条文。本公约对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所有成员国开放,批准书或加入书必须交联合国秘书长保存。公约的行政管理工作,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同负责。

    《知识产权协定》与《罗马公约》图
  • (一)《罗马公约》的主要内容

  • 1.国民待遇原则

  • 2.邻接权的权利内容

  • 公约详细规定了各种邻接权的内容。表演者应当有可能防止下列情况的发生:第一,未经他们同意,广播和向公众传播他们的表演,但是如果该表演本身就是广播演出或出自录音、录像者除外;第二,未经他们同意,录制他们未曾录制过的表演;第三,未经他们同意,复制他们的表演的录音或录像,如果录音、录像的原版是未经他们同意而录制的或制作复制品的目的超出表演者同意的范围或合理使用的范围。

  • 录音制品制作者应当有权授权或禁止直接或间接复制他们的录音制品。广播组织则应当有权授权或禁止他人:第一,转播它们的广播节目;第二,录制他们的广播节目;第三,复制未经他们同意而制作的他们的广播节目的录音或录像、或复制的目的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的行为;第四,向公众传播电视节目,如果此类传播是在收门票的公共场所进行的。

  • 3.邻接权的保护期限

  • 《罗马公约》给予邻接权的保护期限是至少20年。对未被录制的节目,从表演年份末起算;对录音制品和录制在录音制品上的节目从录制年份末起算;对广播节目,则从开始广播的年份末起算。

  • 4.对录音制品的非自动保护

  • 《罗马公约》没有像《伯尔尼公约》一样,规定对作品的自动保护原则,也没有要求取得表演者和唱片的邻接权保护须履行一定的手续,而是采取了一个折衷的办法,即如果某缔约国根据其国内法要求履行手续作为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或表演者或二者的权利的条件,那么只要已发行的录音制品的所有待销售的复制品或其包装物上载有邻接权标记即可。这种标记包括符号(P)(phono?graph的缩写)、首次发行年份、制作者或其许可证持有者,以及表演者的姓名。

  • 回顾《世界版权公约》的非自动保护原则,其版权标记的形式和内容与上述邻接权标记相仿。另外,这两种非自动保护规定的特点都是在不耗费有关利益方大量精力和费用的情况下,保证作品和录音制品满足了一定的手续要求。在实际使用中,它们受到了有关利益方的欢迎,也使得消费者和欣赏者对某一作品版权和邻接权的具体状况有了清楚的了解。

  • 5.对有关公约的保护

  • 《罗马公约》是有关版权邻接权的国际公约,许多规定是建立在版权保护的基础之上的。没有高水平的版权保护,何谈高水平的邻接权保护。因此,公约第1条即开宗明义地强调:“本公约将不更改也决不影响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因此,本公约的条款不得作妨碍此种保护的解释。”具体到版权的国际保护,《罗马公约》将不影响或减损《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的各项条款的效力。

  • 由于《罗马公约》不可能完全解决邻接权保护领域的所有问题,公约又在第22条中专门规定,缔约各国保留相互之间签订保护水平高于本公约的协定的权利,只要其条款不与本公约的条款相矛盾。正是由于有了这项规定,才使得《知识产权协定》提出了更高的保护要求,同时又继承了《罗马公约》的主要条款。

  • 6.合理使用和各种保留

  • 从有关国民待遇原则和邻接权内容的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到,《罗马公约》对邻接权所有者提供的保护条件是非常优惠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使得一些保护水平较低的国家失去了加入该公约的积极性,因为这些国家往往经济实力较差,一旦对邻接权人提供全面的保护,将付出高额的费用来获得包含邻接权的作品,这是它们所不能承受的。

  •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公约一方面允许对有关作品的合理使用,如私人使用、在时事报道中少量引用、仅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之目的等等;另一方面,公约允许成员国在国民待遇和邻接权的内容方面做出保留。例如,涉及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国民待遇时,成员国可以通过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通知书的办法,声明它不执行前述的发行标准和录制标准。这种允许保留的做法和《伯尔尼公约》有相似之处。由于这些保留,使得《罗马公约》原本保护水平较高的条款的实际效力有所降低。

  • 7.追溯力

  • 公约第20条第2款规定:“任何缔约国无须一定将本公约的条款运用于本公约在该国生效之前已经获得的权利。”《罗马公约》对其在某成员国生效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以不适用,因此,公约不具有追溯力。

  • (二)《知识产权协定》与《罗马公约》

  • 1.邻接权的权利内容

  • 知识产权协定》首先强调了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所应享有的权利的内容。表演者应有可能阻止(havethepos-sibilityofpreventing)下列未经其授权的行为:录制其未录制过的表演和翻录这些录制品以及将其现场表演向大众进行无线广播和传播;录音制品制作者应有权准许或禁止直接或间接翻录其录音制品;广播组织应有权禁止下列未经其授权的行为:“录制其广播、复制其录制品及通过无线广播方式转播其广播,以及将同样的电视广播向公众再传播。”

  • 对比《罗马公约》,我们可以看到,《知识产权协定》不仅与公约规定了相同的权利内容,还继承了公约的做法,赋予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比表演者更高的保护水平。

  • 不过,《知识产权协定》与《罗马公约》还是有一点不同,即协定允许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不授予广播组织前述权利,而是在符合《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前提下,赋予广播内容的版权所有人以阻止前述行为的权利。而《罗马公约》没有类似的规定。回顾《伯尔尼公约》授予版权人的权利,有一项是广播权,即作者有权授权通过无线广播、有线传播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依照《知识产权协定》的上述规定,如果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批准,作者可以在第一次授权之后保留对广播节目第二次授权的权利,这样通过作者也能达到保护广播组织权利的目的。

  • 2.邻接权的保护期限

  • 《罗马公约》对邻接权的保护期限较短,为表演、录制或广播发生的年份末起算20年。协定加强了对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将这一期限延长为50年,而对广播组织的保护期限则仍维持20年不变。

  • 3.对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额外保护

  • 协定比较重视对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邻接权的保护,除了对他们的权利保护期限延长以夕卜,还规定了一些额外的保护措施。

  • 对于录音制品制作者,协定赋予他们“出租权”,这种权利与协定赋予作者及其合法继承人的出租权类似。不过,如果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签署之前,一成员在录音制品的出租方面已经实施了向权利持有人(包括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国内法规定的任何其他对唱片享有权利者〉公平付酬的制度,则可以保留这一制度,只要对录音制品的商业性出租对权利持有人的专有复制权没有导致实质性的损害。《罗马公约》是一个无追溯力的公约,而针对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协定适用了《伯尔尼公约》第18条的规定,即《知识产权协定》有关邻接权的规定适用于协定在某成员开始生效时尚未因保护期满而在其起源国进入公有领域的表演和录音制品。由于这些表演和录音制品的制作发生在协定对该成员生效之前,对这些行为进行保护,说明协定关于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邻接权的保护是有追溯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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