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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协定》与《华盛顿公约》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4:07
  • 摘要

    (一)《华盛顿公约》的主要内容(二)《知识产权协定》与《华盛顿公约》

  • 《华盛顿公约》全称为《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TreatyonIntellectualPropertyinRespectofIntegratedCircuits),于1989年5月26日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下在华盛顿缔结。条约的宗旨是保护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从而保护集成电路设计人的知识产权,推动利用集成电路的各个行业的研究和发展。条约全文共有20条,前8条为实体条文,后12条为行政条文。参加该条约的国家组成一个联盟,其行政工作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负责。

    《知识产权协定》与《华盛顿公约》图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layout-designsofintegratedcircuits),又称为拓扑图(topographies),是指集成电路中多个元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和其部分或全部集成电路互连的三维配置,或者是指为集成电路的制造而准备的这样的三维配置。简而言之,布图设计是对集成电路中元件配置的三维立体设计。

  • 当今世界,计算机、自动控制和信息技术中,集成电路处处可见。一个国家要想在高技术领域拥有一席之地,其集成电路芯片的生产水平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而生产高水平的集成电路要具有两个条件,第一是优秀的设计,第二是尖端的生产设备。因此,掌握高水平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对某国、某公司技术水平的提高来说,无疑是非常重要的。然而,不是人人都能掌握这样的设计,有些不法的集成电路生产者就想方设法,或者根据芯片来分析出原设计,或者搞到芯片的布图设计原稿,依照别人的设计而生产出自己的产品。因此,采取某种措施来打击这些侵权者是非常必要的。

  • 我们可以看到,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包含着复杂的劳动。由于目前集成电路单位体积的集成度飞速提高,因此,要设计出合理的芯片成为一项越来越艰巨的工作。于是一种观点认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能够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就可取得专利保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论是用先进的计算机辅助设计完成,还是采用传统的手工方法,都会产生很多图纸,而图纸应取得版权保护。

  • 那么,可不可以依靠传统的专利法或版权法来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呢?我们应做具体的分析。如果对它进行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则要求它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然而一种布图设计之所以能够称之为新设计而投入生产,有时并不是因为它对已往的设计有了根本性的改进,而是因为它使各种材料的线条宽度不断减小,电路集成规模不断提高,即这种设计可能不具有创造,因而无法申请到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如果采用版权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给予保护,那么,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产品设计图纸只要是独立完成的,就可受到保护。

  • 但在实践中,存在大量常规性的布图设计,设计人员往往按几下计算机的键盘就可以完成操作,这一类设计不应受到保护,而只应保护有一定难度或者有所创新的设计。因此采用版权法进行保护也是不合适的。

  • 为了采用一种合理并且有效的手段来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是专门主持通过了《华盛顿公约》,在条约中对布图设计提出了独特性的“原创性要求”。下面我们分析《华盛顿公约》的主要内容,然后与《知识产权协定》的有关规定加以对比研究。

  • (一)《华盛顿公约》的主要内容

  • 1.受保护的客体

  • 公约首先规定,无论集成电路是否被结合在一件产品中,该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均应受到保护。换句话说,任何情况下,只要是与集成电路有关的布图设计,均应受到本条约的保护。不过,得到保护应满足条约随后规定的“原创性要求”,即该布图设计是其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常规的设计。如果一项布图设计是由常规的多个元件和互连组合而成,只要其组合作为一个整体符合上述条件,则也可被看作满足了原创性要求。

  • 2.保护的法律形式

  • 各缔约方可自由通过布图设计的专门法律或者通过其关于版权、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或者通过任何其他法律或者任何上述法律的结合来履行其按照本条约应承担的义务。由于有了这种规定,缔约方可以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法律传统来确定如何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保护中须满足“原创性条件”。

  • 3.国民待遇原则

  • 公约第5条规定了其国民待遇原则,以下两类人员就应享受到缔约各方的国民待遇:第一,任何其他缔约方国民或在任何其他缔约方的领土内有住所的自然人;第二,在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内为创作布图设计或生产集成电路而设有真实的和有效的单位的法人或自然人。对比《巴黎公约》,我们可以看出,二者可享受国民待遇的人的范围是完全一致的。可见《华盛顿公约》与《巴黎公约》一样,都尽量扩大这个范围,以给予更多人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

  • 4.授予权利持有人的权利

  • 各缔约方应规定,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而进行的下列行为是非法的:第一,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其任何部分,无论是否将其结合到集成电路中;第二,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供销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或者其中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

  • 在某些情况下,第三者可以不需要权利持有人许可而进行上述复制行为,这些情况包括:第一,为了私人的目的或者单纯为了评价、分析、研究或者教学的目的;第二,第三者在评价或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符合原创性条件的布图设计,则他对后者可以进行复制以及商业性的进口和销售。

  • 对于善意获得侵权的集成电路的人,如果他进行商业性的进口和销售时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集成电路包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则他的这种行为可以被认为是合法的。

  • 5.强制许可的规定

  • 为了促进高水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各行业中的应用,条约专门规定了对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如果第三者按商业惯例经过努力而未能取得权利持有人许可,并且有关缔约方认为授予非自愿许可对于维护其视为重大的国家利益是必要的,那么该缔约方可以授予非独占的强制许可证,该强制许可只能是针对在该国领土内初次使用的布图设计,并应以第三者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公平的补偿费为条件。对比《巴黎公约》的强制许可原则,如非独占性、国内实施、补偿费等条件,二者都是一致的,但是《华盛顿公约》并没有像《巴黎公约》一样,规定只有经过一段时间后,有关当局才能授予强制许可证,这样做的后果是一方面加快了先进技术扩散的速度,但另一方面,有可能导致缔约方滥用权力而损害了有关权利持有人的利益。

  • 6.权利保护期限

  • 条约规定,权利的保护期限至少为8年。但是,从何时起算我们并不知道,这是《华盛顿公约》的缺陷之一。

  • 7.对实施和登记的要求

  • 公约允许缔约方规定,要求布图设计在世界某地已单独地或作为某集成电路的组成部分进入普通商业实施以后,才能给予本条约规定的保护,这就是对布图设计实施的要求。缔约方还可以要求布图设计以正当方式向主管机关登记,并附具其图样等资料,才能取得保护,这就是对布图设计登记的要求。

  • 实施要求的目的在于推动布图设计在生产中的应用;而登记要求的目的在于发生纠纷时提供权利持有人拥有权利的证据。条约虽然没有硬性要求各国采用这两条标准,但实践中很多国家都采用了类似的标准,因此可以看出这两项要求有其合理的地方。

  • 8.争议的解决

  • 回顾以往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从《巴黎公约》到《伯尔尼公约》再到《世界版权公约》,有关争议的解决,无一例外地是提交国际法院裁决。但在实践中,这种方法存在可执行性弱、执行程序长等问题,因此,在允许保留的公约中,一些国家不适用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

  • 《华盛顿公约》则不同,它规定了三种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一是协商;第二是调解、仲裁等其他解决方式;第三则是由本联盟大会召集专门小组提出意见,然后由大会向争议各方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由于专门小组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专家组成,它的建议往往是解决争议的有效办法。

  • 9.保留与追溯力条款

  • 条约不允许对条款做出保留,并且对本条约在缔约方生效时已存在的布图设计可以不适用本条约,即条约不具有追溯力。

  • (二)《知识产权协定》与《华盛顿公约》

  • 知识产权协定》第一部分中专门列出《华盛顿公约》作为有关的知识产权公约之一,在第二部分中又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作为专门的一节介绍,可以看出协定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重视。

  • 由于《华盛顿公约》的保护水平较高,协定基本上继承了其保护方法,只是对以下几个不足的方面做了补充性的规定。

  • 1.授予权利持有人的权利

  • 除《华盛顿公约》授予的权利外,协定还规定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供销含有受保护集成电路的物品是非法的。这样,受保护的客体就包括了以下三类:第一,布图设计;第二,含有上述布图的集成电路;第三,含有上述集成电路的物品。由于含有受保护集成电路的物品种类繁多,涉及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领域,所以尽管协定只增加了“物品”这个保护范围,但实际上已经大大加强了权利持有人的权利内容。

  • 2.权利的保护期限

  • 知识产权协定》延长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期限,并且克服了《华盛顿公约》的缺陷,详细规定了期限的起算方法。在以注册登记为保护条件的成员中,布图设计的保护期限是从提交注册申请之日或从第一次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将其投入商业应用之时起10年;在不以注册登记为保护条件的成员中,布图设计的保护期限是从第一次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将其投入商业应用之时起10年。除上述两项规定外,各成员还有权规定保护应在布图设计15年后自动失效。显然,这种规定的目的是加快布图设计登记和实施的速度,促进它在全球的推广应用。

  • 3.善意获得侵权集成电路和物品的规定

  • 《华盛顿公约》曾规定,如果某人进行商业性进口或销售时,不知道集成电路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则他的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协定则对这项规定进行了完善。一方面,把规定中的“集成电路”改为“集成电路或含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扩大了善意使用的范围;另一方面,协定又要求善意使用者向权利持有人支付相当于合理提成费的一笔费用。这样,又进一步强化了对权利持有人的保护。

  • 4.强制许可的有关规定

  • 《华盛顿公约》规定了对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但这种规定不太全面。《知识产权协定》则不同,它把有关专利强制许可的限制规定适用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这种限制规定共有11项(不包括有关第一专利和第二专利的规定),可以看出,利用这11项规定,无疑大大加强了对强制许可的严格限制,从而避免了有关当局利用权力无正当理由剥夺权利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5.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定

  • 《华盛顿公约》解决争端的一个方法是由联盟大会召集的专门小组提出建议。《知识产权协定》参考了这种方法,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各成员间的争端。不过,二者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即前者专门小组提出的建议是没有强制力的,而后者则硬性规定了管辖权,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机构的裁决具有强制力。显然,《知识产权协定》比《华盛顿公约》能更有效地解决各国间的争端。对比《华盛顿公约》和《知识产权协定》,可以看出,协定的所有补充都没有脱离《华盛顿公约》的框架,而条约中几乎所有存在不足的地方都由《知识产权协定》进行了完善,二者相结合,为国际社会制定了一个高水平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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