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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商标法有关的其他法规的修订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3:49
  • 摘要

    (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 (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与商标法有关的其他法规的修订图
  • 集体商标在《巴黎公约》第7条之二有规定。中国在1993年修改《商标法》时没有考虑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问题。但在随后修改《商标法实施细则》时增加了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保护。细则第6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2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199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局以第22号局长令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并于1995年3月1日起实施。截至1999年3月18日,商标局共受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申请317件,核准注册113件。

  • (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 我国加入《巴黎公约》后,在实践中开始保护驰名商标。“IBM”、“MM”、“万宝路”、“MANDARIN”等外国公众熟知商标都在中国得到了很好的保护。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市场上的驰名商标逐渐增多,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权益的现象也不断出现。为了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我国在1993年修改《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加了对保护公众熟知商标的原则性规定。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进行了系统的规定,从而使中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规定》为驰名商标的认定确立了公开、公正的原则,明确了认定驰名商标应予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国内同行业的排名;使用该商标的产品在国外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该商标在国内及国外的注册情况;等等。

  • 《规定》对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规定与《知识产权协定》是基本一致的,同时,我国是亚太经合组织成员,而该组织要求所有成员在2000年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要达到《知识产权协定》的标准;该协定的保护程度也比较适合我国目前的现状。

  • 按照该《规定》,驰名商标可以得到以下三个方面的特殊保护:

  • (1)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8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 (2)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 (3)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 按照《规定》的要求,弛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大于普通注册商标,但具体大到什么程度则要依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而定,判断的标准就是他人使用时是否会对所有人的权益造成损害,而判定是否可能对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构成损害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独创性以及驰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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