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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和许可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3:44
  • 摘要

    注册商标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条件,根据自己的意志,依法将其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称为注册商标的转让。商标使用许可是一种租借商标的契约形式。《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 (一)商标权的转让

    商标转让和许可图
  • 注册商标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条件,根据自己的意志,依法将其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称为注册商标的转让。

  • 注册商标的转让分为契约转让和继承转让。契约转让也称为合同转让,也就是转让人向受让人通过签订合同而进行的转让;继承转让是因为商标所有人死亡或者其他原因,其商标专用权依法转让给其合法继承人。

  • 转让注册商标必须依法实施申请商标转让注册手续。依据《商标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每一个申请应向商标局寄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都得提出申请,由受让人实施具体手续,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受让人,并予以公告。

  • 知识产权协定》第21条规定:成员可确定商标的许可和转让的条件。而“确定条件”应理解为不可采用商标强制许可制度,同时,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连同或不连同商标所属的经营一道,转让其商标。

  • 这里所指的“商标”,既包括已注册商标,也包括未注册的商标。两者都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在企业间转让,未注册的商标,如果在使用中有了一定的市场信誉,能够给企业带来利益,就可以作为无形资产转让。这样的商标在普通法系的国家多能够获得“普通法商标权”。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通常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得以保护。在我国《商标法》中未曾提及。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转让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 1.受让人必须具备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

  • 2.转让人用药品、烟草制品的注册商标时,必须附送相应的商品生产主管机关的证明;

  • 3.受让人必须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 4.转让人将其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相似商标一并转让;

  • 5.商标所有人如果已将该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实施转让之前,必须征得被许可人同意,不得因转让而侵害被许可人的利益。

  • 对于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 (二)商标权的许可

  • 商标使用许可是一种租借商标的契约形式。《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 在商标许可合同中,质量条款是非常重要的,被许可方必须保持与许可方商品质量一致,这是商标保护制度的前提。不顾及他人商品质量而盲目使用许可,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会毁了许可人的名牌信誉,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 对于商标权,不允许“强制许可”。这不仅是《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也是一致赞同的。我国《商标法》明文规定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地位,任何人都不得强制干预商标注册人的正当权利,商标注册人的使用许可权应受到尊重,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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