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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领域的新动向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3:42
  • 摘要

    1993年,我国曾对《商标法》做过一次修改,但那次修改涉及面较小,还有许多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毕竟现行商标法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而现在我国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经济体制方面的重要变革往往会给法律制度带来革命性的变化。

  • 1993年,我国曾对《商标法》做过一次修改,但那次修改涉及面较小,还有许多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毕竟现行商标法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而现在我国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经济体制方面的重要变革往往会给法律制度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刑法》的修订和统一的《合同法》的制定等,显然都是这种革命性变化的产物,《商标法》也面临着同样的形势,必须重新修订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另一方面,1982年制定《商标法》时,我国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仅限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加入了《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尼斯协定》等,签署了《知识产权协定》、《商标法律条约》,这些条约都对成员国的商标法律提出了许多具体明确的要求。而这些要求必须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

    商标领域的新动向图
  • 《商标法》需要重新修订,这一点已在我国社会各界形成共识。问题在于怎样修订。1994年以来,我国的有关部门先后组织过四次规模较大的研讨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对重要问题做了专题调查和研究。此外,还邀请了部分外国专家介绍经验。目前,《商标法》的修订目标已经基本明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强化《商标法》的操作性,使之更能适应商标工作的现实需要;取消对主体的不必要限制,增加保护客体;理顺《商标法》与《商标法实施细则》的关系;把目前仅由行政规章调整的集体商标等内容提升到《商标法》中来;充实实体性条款,完善确权程序,增加查处手段,加大处罚力度,优化商标法的逻辑结构;明确一些基本概念;加强国际条约的域内化;理顺商标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等。

  • 与此同时,我国还面临着在“一国两制”前提下如何将有关国际条约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的问题。香港回归前《巴黎公约》曾通过英国适用于香港。香港回归后,自然不宜再通过这样的途径。为此,我国于1997年6月6日致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67年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将自1997年7月1日起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因《巴黎公约》的适用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承担责任。随后,英国政府也于1997年6月16日致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声明1997年7月1日起英国政府将停止对因《巴黎公约》适用于香港而产生的国际权利和义务承担责任。但我国加入或签署的其他国际条约如何适用于香港和澳门,有待于我们去研究和解决。1997年6月6日,我国通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自此,《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有关议定书》(下称《协定及其议定书》),尤其是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至我国的申请将延期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为改变该状况而可能采取的措施尚在研究。一俟解决办法出台,我们将及时通知所有成员国有关协定及其议定书何时和以何种方式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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