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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主体及权利归属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3:36
  • 摘要

    根据《著作权法》第2章“著作权”中第1节“著作权人及其权禾厂第9条、第2节“著作权归属”第11条至第17条规定,著作权主体与作者是有联系而又有区别的,并且,著作权的归属在不同情况下需分别加以处理。

  • 根据《著作权法》第2章“著作权”中第1节“著作权人及其权禾厂第9条、第2节“著作权归属”第11条至第17条规定,著作权主体与作者是有联系而又有区别的,并且,著作权的归属在不同情况下需分别加以处理。

    著作权主体及权利归属图
  • (一)作者与著作权主体

  • 作者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需满足下列条件:①应当具有创作能力,并掌握了一定知识和制作相应表现形式的技能和技巧。②应实际从事了创作活动,即实际上从事了创作的实践活动,参与了创作活动的全部或部分工作。③通过创作活动获得了成果——作品。④作品应当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所明确规定的范围。

  •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这里“视为作者”是规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其本来不是作者,法律上把它当做作者”。事实上,法人在著作物上的创作过程,有的是进行投资,有的是提供设备、提供指导、从事组织活动,这些都不能等同于实际创作过程本身。条件再好也不是创作本身,所以法人在事实上不应该取得著作权人资格,如同各国《专利法》当中所明确的发明人中从来没有提到什么法人,都是自然人。

  • 著作权的主体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包括:①作者;②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这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把“作者”与“著作权主体”加以区分。“作者”理解应当是著作权人,是著作权主体。而除了“作者”之外的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并不一定是作者。“法人”只能从法律上把其当做作者。“非法人单位”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者组成法人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门”。“非法人单位”与“法人”一样,当由其主持,代表其意志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作品时,“非法人单位”与“法人”一样才被视为作者。

  • 至于作者的认定问题。《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如果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作者”。但是,在一些情况下,非作者却在作品上署名,或者真正的作者未署名,《著作权法》要求凡是提出与作品上署名情况相反主张的,则其应当举证证明其是作者,或作者之一总之,作者与著作权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著作权主体包括作者,还包括依法可获著作权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也包括依法获得著作权的公民。

  • (二)著作权归属

  • 1.一般情况下的著作权人

  • 依《著作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首先属于作者。依该法第9条第2款规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 2.合作作品著作权人

  • 《著作权法》第13荼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按《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又可分为:可分割作品和不可分割作品。在行使著作权的时候,如果合作作品的作者间不能协商一致,一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另一方正当行使著作权。

  • 在实践中,合作作品引起的争端较多,通常确定一件作品是否属合作作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作者之间必须要有共同从事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②在创作过程中合作者贯彻了合作创作的意图,相互讨论、注意创作中的衔接、协调和统一。③每个合作者的行为性质应当达到一定的创作程度。

  • 3.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

  • 《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作为职务作品,按《著作权法》的定义,它具备以下特点:①职务作品的作者与该单位应当具有劳动关系。作者有义务遵守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单位在劳动合同范围内安排的工作,有义务接受所在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同时,作者有权从所在单位获得劳动报酬。②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职责范围。③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在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内。

  •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分三种情况:①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即创作该作品的公民作者享有著作权。但是,《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并且,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该两年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算。②主要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证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按《著作权法》及实施细则规定,著作权人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给予作者奖励。③依劳动合同约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职务作品是根据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被视为作者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

  • 4.编辑作品的著作权

  • 《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 编辑实际是一种汇编,与出版社的编辑应加以区别。编辑著作权属编辑人,一张报纸的著作权属于报社或者编辑部。百科全书著作权属于整个百科全书的编辑人。但里面每一个词条的作者,又对这个词条享有单独的著作权。

  • 《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 5.委托作品著作权

  • 委托作品,根据法律规定指出了一个约定的原则,即在委托他人创作作品时,应该有约定,如果有约定,则应按约定来处理。

  • 6.著作权的继承人

  • 《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公民死后,著作人身权由继承人或受赠人保护它不受侵犯;著作财产权同其他财产权一样,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没有继承人的,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属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由国家版权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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