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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3:18
  • 摘要

    1.侵害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2.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3.国有企业的改革与知识产权保护。

  • 1.侵害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图
  • 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民法通则》,从原则上已将包括侵害知识产权在内的绝大多数侵权行为,归入“过错责任”。如果只以解释《民法通则》为限,这个问题是无可讨论的。不过,如果把眼界放开一些,就可以看到:绝大多数已经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的立法,均要求侵害知识产权的直接侵权人,负“无过错责任”。其实,在法理上侵害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与侵害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是非常近似的两个问题。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可以同时被相互独立的不同主体所利用,侵权行为一旦延续超过两年,这“两年”期限将只约束侵害赔偿之诉,不应约束知识产权的资产所有权之诉。而一般侵权诉讼中,这两年是并存的。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20世纪内做了恰当的结论。对直接侵权人的归责问题也是如此。只有支持被侵权人的权利归属及其范围之诉,亦即认定客观上的侵入他人产权范围的事实并加以禁止,才有助于避免侵权物进入流通领域或已经进入流通领域后进一步扩散(而这正是《知识产权协定》所要求的)。至于支持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之诉,则确应视侵害者有无主观过错而定。

  • 我国一些学者不赞成像多数国家那样在知识产权保护中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因为,不少人误以为知识产权的侵权诉讼中,被侵害人的“请求权”仅仅指对损害赔偿的请求,不包括诸如确认权利人的专利权之类的物上请求权,即认为侵权之诉中只有债权之诉而无物权之诉。在我国,对于侵权知识产权的无过错责任,在理论界,只是较少的观点认为其合理性。而在实际中则停留在解释《民法通则》有关条文的合理性,论证应不加更改地一般适用于一切知识产权侵害活动。网络环境下的“在线服务商”作为“通例”在适用着“过错责任”。互连网络上的侵权行为,在国内外事实上都已经发生了。而我国在这一方面与国外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 2.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

  • 不应一般地否认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的存在。无论中、外、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别享有相同或不同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中发生冲突的事,并不少见。许多已有的及拟议中的立法及国际条约,正是为了解决这类冲突。问题在于,在我国,在20世纪末,出现了一批“权利冲突”知识产权案例,实际上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冲突,而是权利人与侵权人的冲突。这些冲突,依照原来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本来可以顺理成章地解决。但理论界却认为侵权人实际上是法律不健全、从而产生出的权利冲突的牺牲品。因此,在21世纪修改原有的知识产权法时,就要解决这些问题。

  • 3.国有企业的改革与知识产权保护

  • 这里讲“保护”,主要是指两方面。一方面是指企业的自我保护,另一方面是指国家采取措施制止和制裁侵吞国有无形资产的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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