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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商标策略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3:14
  • 摘要

    1.商标的自愿注册原则与商标的抢先注册。2.商标注册前的查询及其意义。3.假冒商标的危害及企业的对策。4.企业商标策略中的两个陷阱。

  • 1.商标的自愿注册原则与商标的抢先注册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商标策略图
  • 世界各国的商标法律确认商标专用权所采用的主要原则是注册原则或者是使用原则。我国采用的也是注册原则。《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采用注册原则,便于商标专用权的确认和商标纠纷的处理,有利于企业实施适合本身的商标战略。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人是否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由其自行决定。未经注册的商标也可使用,但是使用者不能得到商标专用权,也不能得到商标法律的保护。但实行自愿注册,并不意味着所有商品和服务的商标是否注册都由使用者自行决定。《商标法实施细则》第7条第1款规定:“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但是商标的取得有极强的时间要求。我国商标的注册原则是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商标法》第18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根据这一原则,首先使用商标的企业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一旦被他人抢先申请注册,就无法对该商标取得商标权。

  • 对于在国际市场上也具有竞争潜力的产品而言,在产品尚未出口到他国之前,就应该是先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否则你在国内使用的商标到了国外有可能构成侵犯他人在该国的商标专用权。对于商标,许多的外国企业深知其价值,外国有一批“商标狙击手”,专门了解其他国家的商标及产品销售情况,一旦预测某个品牌的产品即将打入他国市场,便抢先在该国注册商标。

  • 2.商标注册前的查询及其意义

  • 在注册商标之前企业最好进行一下商标的查询。通过到国家商标注册机关就自己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检索,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对申请成功的可能性心中有数。如果发现在同一类别内有与自己准备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权力的存在,就说明已经有其他的申请人就该商标或与该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进行了申请,或者正处于审查过程中,或者已经通过了审查而取得了该商标或者与该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的专有使用权,这时申请注册人就可以采取积极的措施,例如重新设计自己的商标,使得自己的商标与已存在的商标产生差异性,从而避免申请的失败。或者对已在先注册但未生效的商标提出异议。另外,商标查询还可以使企业避免无意中侵犯了别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是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我国的《商标法》也规定了装潢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可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因此,在印制产品包装的装潢之前,检索是否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是很重要的。此外包装、装潢也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查一查别人有无外观专利同样是十分必要的。

  • 3.假冒商标的危害及企业的对策

  •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企业为适应这一趋势,更要加强商标的保护。在出口贸易方面,由于我国出口商品,特别是在境外市场畅销的“拳头产品”品种有限,许多境内企业为激战容量有限的境外市场,不惜采取低价竞销和冒用境内他人注册商标的手段大肆出口劣质商品。这不仅造成国家外汇收入的大量流失,使得境外客商从中渔利,更为严重的是破坏了我国出口商品的传统的经营渠道、损害了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声誉。出口商品的经营渠道混乱和质量下降,使得境外许多长期代理我国出口商品的经销商失去了信心,越来越多的我国传统的出口商品被迫退出本来已经十分狭小的国际市场。针对这些情况,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 (1)进行防御商标的注册。即对于较为知名的商标除了对该商标及时注册外,还要在同类产品上将与自己商标近似的文字、图形注册,以防止他人近似侵权或注册近似商标而影响自己的商标信誉。这包括“联合商标”策略,即事先注册一系列与自己的名牌商标近似的商标——如SONY的联合商标有SONNY,SOENY等——以及“商标延伸”策略,即将自己的商标在不同商品上注册,以扩大商标的专用权,以免因别类商品滥用此商标而冲淡自己商品的信誉。尽管我国商标法对跨商品类别的防御注册不予准许,但企业可以通过小规模的生产等象征性举措,来获得该类商品的商标注册权。

  • (2)行政处理和司法审理双管齐下。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犯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般被人形象地称为“双轨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被侵权人提供的有效证据或者自己调查时取得的证据,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或者处以罚款,并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限期向人民法院起诉。

  • (3)积极与海关合作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可否认,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从总体上讲,仍然缺乏应有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足够的搜集侵权证据和情报信息的经验和手段。这就要求我们的企业能和海关积极合作,通过充分发挥海关的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及时发现侵权行为,从而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来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 4.企业商标策略中的两个陷阱

  • 在企业的商标策略中,有两个常见的陷阱,往往会让企业误入歧途,应加以关注:

  • (1)中途易名。在企业实践当中,一般会在有形的产品尚未研制或生产出来之前,首先确定企业无形资产——商标,并且广而告知,最忌讳的是中途易名。其实,工厂在生产有形的产品时,往往同时也在创造“无形的资产”。有时“无形产品”的价值甚至大于“有形产品”。在研制和开发新的产品之前,一定要先研究确定一个好听、好记、好用的商标。许多企业产品还没有上市,就已经不惜花费重金在报纸上广征广告词、商标等,一方面这是广告,另一方面这也是对“无形资产”的投资。

  • (2)按时续展。商标注册后每隔十年必须续展一次,实践中往往可能更换了法定代表人,其他管理人员也可能更换了不少。一些企业往往由于交接上的原因,忘记按时办理商标的续展手续,从而使花费了不少金钱和精力创下的名牌商标付诸东流,甚至被他人重新申请注册。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其损失是难以估量的。可见对于商标的续展要有强烈的意识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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