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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企业计算机软件策略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3:10
  • 摘要

    1.计算机软件保护的范围及其特征。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界定。3.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手段及企业的防范措施。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到侵害之后赔偿的标准。

  • 1.计算机软件保护的范围及其特征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企业计算机软件策略图
  •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程序一般而言是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它是科技人员通过长期的艰苦的脑力劳动的结果,应当予以保护,这已经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在实践中,不论是操作系统还是应用系统,不论是源代码还是目标代码,都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文档作为用人类语言表达的文字资料,与一般的文字作品没有差异,因而有《著作权法》加以保护是很自然的。我们知道,《著作权法》只是保护思想、概念的表现形式,而不是思想概念本身,所以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原理、算法等等并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受保护的仅仅是它们的表现形式。

  • 计算机软件同时具有作品和工具两种属性。一方面,作者已经借助数字、文字和符号等客观实在的形式将程序表现出来,而且能借助磁带、磁盘、光盘和纸张等媒介固定下来。这样,它可以在一个并非瞬间的时间内被感知、复制和传播。这就是软件的作品特性。另一方面,软件是通过控制计算机硬件的工作从而获得预期的结果,成为一种实用的工具。从表面上看,计算机软件类似文字作品,从功能上看,它同计算机硬件结合,是工具。

  •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界定

  • 企业保护自己在计算机软件方面的知识产权,首先要清楚界定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但是,随着当今社会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软件开发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日益突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软件产品往往是众多开发人员分工协作和相互配合的集体创作的结晶。一般各国都把软件著作权人规定为软件开发者,但是由于软件的开发过程本身也融入了开发人员个人的创造性劳动,因此也引发了一些个人与单位之间的软件归属的争议,特别是那些没有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著作权登记的软件。企业在界定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 (1)软件是否为个人依靠自己具备的条件完成开发的。这主要是反映在个人在本职工作以外从事软件开发是否主要利用了单位的资金、技术、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软件的开发是一种复杂的脑力劳动,但是也有一些设计要求不高、层次、结构和内容比较简单的软件,其开发工作主要体现在程序的编写上面,对于这种开发工作资金的投入、设备的利用等外部条件的要求就较低。实践中,即使一些单位认为有职工完全利用工作时间或是主要依靠单位的硬件设备在干“私活”,也很难举证。这种问题只有通过单位的严格管理来加以控制。一般而言符合下面三个条件就可以确定软件的著作权归单位所有:①个人在单位中从事同类软件的开发工作;②单位拥有类似软件的开发成果;③单位不公开的技术资料对有争议软件的开发起了重要的作用。

  • (2)软件是否是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合作作品。这主要是反映在一些以单位名义发表的软件,个人(一般不是该单位的职工)基于完成其中某些独立部分或是某些阶段的开发而要求享有软件整体的著作权。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该检查的是,企业和个人之间是否就合作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方面签订了书面协议,如果已经签有协议,应依据双方约定来确定软件的归属;如果没有,则要确定个人在开发中所付出的智力劳动是职务行为还是非职务行为。对于职务行为,个人是不能享有软件的著作权的;而对于后者,一般个人对其独立开发部分的软件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这种著作权不能扩展到该软件的整体著作权,如果个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和单位之间确实存在着合作开发关系,并且独立完成了软件每一个或数个阶段的全部开发工作,那么根据《著作权法》的一般理论,该软件是个人和单位之间的合作作品,个人可以行使该软件整体的著作权(转让权除外)。

  • (3)软件是否是单位委托个人独立完成开发。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2条的规定,没有协议约定权利归属的委托开发软件,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者。虽然随着软件开发投入和复杂程度的不断提高,由单位完全委托个人独立开发软件的可能性已经微乎其微,真正因为委托开发而引起的软件权归属的纠纷实际上很少发生,但是有相当一部分是个人将其与单位之间的劳动雇佣关系和委托开发关系混为一谈,而要求软件的著作权的。在企业的实际工作中,这两种关系之间的界限其实也不是泾渭分明的。对于界限不清、关系不明的著作权争议,首先要看个人对于该软件开发所做贡献的大小和软件独创性的表达中是否体现了个人创造性劳动;其次要分析单位向个人支付费用的性质,是体现个人劳动价值的报酬还是完成开发项目所需的开发经费,因为后者包括了项目信息的收集、技术资料的准备、开发设备的购置等成本开支,其数额通常要高于前者,而且作为委托开发项目,委托方除了向受托方支付约定的开发费用以外,一般不再另外提供场地、设备等开发条件;最后还要综合考虑软件开发的用途、目的和其他参与开发人员的作用等相关因素。

  • 3.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手段及企业的防范措施

  • 一般侵犯企业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手段有:

  • (1)未经著作权所有人同意擅自发表他人的软件作品;

  • (2)冒名顶替发表他人的计算机软件作品;

  • (3)将合作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当做其中一个作者独立完成的作品加以发表;

  • (4)非法修改他人在软件上的署名;

  • (5)非法修改、翻译、注释、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作品、向公众发行、俏售或者展示其复制品;

  • (6)非法向他人办理某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

  • (7)企业软件开发人员在调离本单位时擅自带走原单位开发的软件设计方案,以供新去单位使用,从而从事不正当竞争。

  • 针对以上种种形式的侵权行为,企业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这体现在企业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 (1)软件开发过程当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企业应该制定《企业软件使用办法》,给其软件开发人员提供开发工作所必需的正版软件,教育员工不使用盗版软件,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硬盘检查工作,以防患于未然;完善开发过程中的著作权管理。例如,加强编写和保存软件开发文档,加强著作权认证以及著作权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将成果移交过程程序化,对于科技资料进行分类归档管理等等。在开发过程中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如划定保密区域、制定企业接待参观者时的参观路线、规定保密文件资料的借阅和使用办法、传递办法、技术交流和合作办法等等。加强与软件保护相关的配套的专利和商标工作。例如,要及时进行所研究和开发的软件是否有申请专利的可能性分析,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分析,在申请专利和采取商业秘密保护这两种方案之间进行权衡,是否申请注册商标等等,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进行必要的专利和注册商标的查询工作。

  • (2)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之后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这主要是针对该软件成果所采取的各种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将研究与开发过程中的文档和资料及时移交到企业专门设置的保管部门,将它们稳妥地按照其重要性划分保密级别,明确其查阅和使用的权限和办法等等,并及时将该软件成果向有关机构申报和审查,以便及时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及时获得专利权和注册商标权等等,从而依法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和合法权益。

  • (3)计算机软件成果的应用及其保护。由于计算机软件具有开发难度大、开发投资高、复制容易而且成本极低的特点,在其贸易过程中又存在“一次产出、多次交易、多方使用”的特点,因而一般通用软件的贸易,以提供使用许可证的贸易形式为主。这是因为它能解决软件的商业利用中存在的一个问题,即软件权利人担心软件复制件的出售,会使自己丧失对权利的控制,以及软件的购买者一般是为了自己使用的目的而去购买,所以希望在得到一项软件后在实际使用中能得到软件提供方的技术支持。通过软件的使用许可证,软件的供应方向最终用户出租软件的一份复制品供其使用,一般来说复制件本身仍然属于软件权利人,最终用户所得到的是使用该复制件的权利以及在实际使用中得到供应方的技术支持。企业在软件的使用许可合同中(一般来说许可合同即为许可证)必须订立保护软件的技术秘密条款,就被许可使用的软件的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责任等做出规定,从而对软件的技术秘密进行有效的保护。除此之外,企业还必须加强对盗版的市场的监测,完善商标和专利的许可使用、转让中的保密条款的拟定,以及对侵权行为的处理等等工作。

  •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到侵害之后赔偿的标准

  • 关于软件权利受到侵犯后损害赔偿的金额,原则上,权利人实际受到多少损害,就应该赔偿多少。但是软件侵权行为的特征决定了损害金额的确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现在,不少人提议在法规中建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标准。这种赔偿标准一旦建立,在企业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遭到侵害时,如果能够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害或者是侵权者的实际侵权获益,自然按这种实际金额赔偿;在确实难以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害或者侵权者的实际侵权获益时,就可以由受理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定的赔偿标准确定具体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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