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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之道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3:09
  • 摘要

    一般而言,国际知识产权的纠纷可以通过以下四条途径加以解决:(一)通过双方的自行协商(二)通过第三方的调解解决(三)提交仲裁解决(四)通过诉讼加以解决

  •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企业必将面临着日益增多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这主要是由于世界上不同国家存在着多种不同的社会制度、价值观念和文化背景等等,而且各自存在着相对独立的目标和利益,一旦受政治、经济和市场等因素的影响,极有可能发生纠纷。

    企业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之道图
  • 一般而言,国际知识产权的纠纷可以通过以下四条途径加以解决:

  • (一)通过双方的自行协商

  • 所谓协商,就是争端双方的当事人在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直接交涉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协商时,双方的当事人可以不必拘泥于形式和程序,也不必求助于第三者,而是通过积极的互通信息和交涉,实事求是地分析产生争议的原因,分清是非和相互的责任,协商补救措施,自行解决争议,这是解决纠纷最普遍也是最重要的方法。

  • (二)通过第三方的调解解决

  • 调解的主要特征在于它引入了处于独立地位的第三方参与到纠纷的解决当中。在第三方的参与或是主持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责任,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使得争议得以解决的一种方法。作为参与到调解中的独立第三方,他不从属于任何一方,调解是在双方都自愿接受调解的前提下进行的。调解人仅仅是对双方进行引导或者是提出建议,他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任何意义上的强迫。调解与仲裁和诉讼比起来,不仅省费用、省时间,而且还为当事人双方日后的继续合作交往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企业在签订有关知识产权事宜的合同中,一般都要加入“调解条款”,这种条款一般都规定:如果调解成功,则把调解的结果增加到合同之中,以作为对原有条文的修改。

  • 调解是解决国际间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途径之一,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调解的实际情况,调解包括以下三种:

  • (1)涉外调解机构的调解。我国和国外都设有专门的调解机构,其中设在我国的调解机构是“北京调解中心”,它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领导之下的涉外调解机构。在其他省、市也相应成立了地方涉外调解机构,专门受理有关国际经济贸易的争议调解案件。这些调解中心所遵循的是由北京调解中心订立的调解规则,它详细地规定了调解的程序和方法。另夕卜,北京调解中心与德国设在汉堡的“北京一汉堡调解中心”签订有调解合作协议,并共同制定了《北京一汉堡调解规则》;同时,北京调解中心还与美国仲裁协会设在纽约的“纽约调解中心”也签订了调解合作协议,并共同制定了《北京一纽约调解规则》。根据这些协议和规则,在中德、中美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可以通过联合调解的方式加以解决。

  • (2)涉外仲裁机构的调解。我国设有专门受理国际经济贸易,包括知识产权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这个仲裁机构对于受理的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当然,这种调解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实践中,无论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还是在仲裁程序审理过程之中,都可以随时进行调解。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或是有一方不愿继续进行调解,则可以进入仲裁程序。

  • (3)法院调解。我国法院在审理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在诉讼过程之中同样也遵循调解的原则°诉讼中的调解与仲裁调解相同,即必须是在当时双方自愿和合作的情况下进行,它贯穿于法院审理的全过程之中。一般法庭在开庭审理之前,都要试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在法庭辩论结束时,可以再一次进行调解,即使是一审判决后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仍然可以进行调解。

  • (三)提交仲裁解决

  • 当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时,可以采取仲裁的途径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所谓仲裁,又称为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是发生以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这个第三者是对双方都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并且由于仲裁是依照法律所允许的仲裁程序裁定争端,因而其裁决具有终审性质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 对于企业而言,进行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贸易时,应注意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仲裁协议的内容,即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规则、提供仲裁的事项和仲裁裁决的效力等等。仲裁协议中仲裁地点的选择一般由双方约定,法律通常不做限制。但是实践中,因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所在国家的法律和仲裁的做法比较了解,所以当事各方都力争在本国进行仲裁,如果当事人对于适用的实体法没有加以约定的话,那么仲裁地的选择还决定了适用的仲裁法规;仲裁机构也由各方商定,可以是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也可以是外国的常设或临时仲裁机构。一般选用常设仲裁机构比选用临时的仲裁机构好,这不仅便于当事人联系,而且当一方当事人拒绝指定仲裁员时,常设仲裁机构有权代为指定;为了便于仲裁,应该在仲裁条款中明确规定采用哪一个国家和哪一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在我国常设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涉外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它的前身是成立于1956年4月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1980年2月改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88年6月改为现在的名字。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深圳经济特区设有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当企业发生国际间的知识产权纠纷需要仲裁时,可以在仲裁委会委员中选定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指定,从而通过仲裁委员会公正地解决争议°

  • (四)通过诉讼加以解决

  • 所谓知识产权纠纷的涉外诉讼,是中国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是个人同外国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向中国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判决,以解决纠纷。这是在没有仲裁协议的前提下,解决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最后方式。但企业应该注意:在我国,凡是经过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纠纷,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 仲裁和诉讼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 (1)审理的机构性质不同。仲裁庭属于民间性质,法庭是国家司法机关;

  • (2)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选定,而法庭的法官是依法产生的,不能由诉讼当事人指定;

  • (3)仲裁裁决一般是终局的,不能上诉,而诉讼案件一般经过初审和二审,当事人对于一审不服,可以上诉再审;

  • (4)审理程序有区别。仲裁程序一般当事人事先约定,有的允许选择其他国家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而法庭只能依据本国诉讼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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