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商标权保护的法哲学依据——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

商标权保护的法哲学依据——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22:33:08
  • 摘要

    因此成为说明私有财产正当性的一个主要理论依据。在知识产权制度出现后,尤其是在围绕知识产权而出现的纷争越来越多的当代,财产权劳动理论似乎是顺理成章地成了为知识产权保护进行辩护的一个有力工具。为了判断该理论能否适用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该理论的主要内容作一简单归纳是必要的。

  • 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集中体现在他的《政府论》下篇第五章“论财产”。他的理论对后世学者产生了重大影响,被认为“具有一种图腾的地位,因此成为说明私有财产正当性的一个主要理论依据。在知识产权制度出现后,尤其是在围绕知识产权而出现的纷争越来越多的当代,财产权劳动理论似乎是顺理成章地成了为知识产权保护进行辩护的一个有力工具。为了判断该理论能否适用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该理论的主要内容作一简单归纳是必要的。

    商标权保护的法哲学依据——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图
  • 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的主要内容可大致概括为以下几点:

  • (一)上帝把土地上的一切给人类共有

  • 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洛克没有忘记《圣经》的说教,笃信地球上的一切都是上帝给予的。但这一内容实际上包含两个层次:首先,地球上的一切都来自于上帝;其次,也是洛克后来反复强调的,上帝把地球上的一切给人类“共有”。“土地上所有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既是自然自发地生产的,就都归人类所共有,而没有人对这种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原来就具有排斥其余人类的私人所有权”.。这成为洛克展开其财产权劳动理论的一个基本前提。由于地球上的一切财产都属于人类共有,因此,“除了唯一的全世界君主之外,谁也不能享有任何财产”的说法就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 (二)人通过劳动使处于共有状态的财产归其私有

  • 这是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的核心内容。由于地球上的一切财产本来属于全人类共有,因此要使某一财产转归私人所有,就必须有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这种方式就是劳动。对每个人来说,“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进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既然是由他来使这件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给他的一般状态,那么在这上面就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因为,既然劳动是劳动者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享有权利,至少在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事情就是如此"。

  • 劳动既是使财产脱离共有状态成为私有财产的原因,也是劳动者不需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对其劳动对象取得私有权的根据。’“谁把橡树下拾得的橡实或树林的树上摘下的苹果果腹时,谁就确已把它们拨归己用。谁都不能否认,食物是完全应该由他消受的。……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谁会说,因为他不曾得到全人类的同意使橡实或苹果成为他的所有物,他就对这种拨归私用的东西不享有权利呢?……如果这样的同意是必要的话,那么,尽管上帝给予人类很丰富的东西,人类早已饿死了”。在随后的论述中,洛克反复强调了劳动在财产权取得过程中的重要意义。按照这一理论,由于脑力劳动也是劳动,因此脑力劳动者对于其创造的知识产品也应享有所有权

  • (三)人通过劳动取得财产权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共有,二是不得造成浪费

  • 根据洛克的理论,任总人只要通过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他就可以使这些对象成为其私有财产。这是否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劳动“按其意愿尽量占取”原处于共有状态的东西呢?洛克的回答是:“并非这样。同一自然法,以这种方式给我们财产权,同时也对这种财产权加以限制。……上帝是以什么限度给我们财产的呢?以供我们享用为度。谁能在一件东西败坏之前尽量用它来供生活所需,谁就可以在那个限度内以他的劳动在这件东西上确定他的财产权;超过这个限度就不是他的份所应得,就归他人所有。上帝创造的东西不是供人们糟蹋或败坏的。”但是,洛克反对任何人“按其意愿尽量占取”是以这种占取超过了占取人的生活需要,从而造成“糟蹋或败坏”即浪费为前提的,换句话说,如果不致造成浪费,又能给他人留下“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那么洛克并不反对这种占取,他在随后的论述中明白无误地表达了这一观点:“的确,窖藏多于他能使用的东西是一件蠢事,也是一件不老实的事。假如他把一部分送给亲人,使它不致在他的占有下一无用处地毁坏掉,这也算是他把它利用了;又假如他把搁了一星期就会腐烂的梅子换取能保持一年供他吃用的干果,他就不会损伤什么;只要没有东西在他手里一无用处地毁坏掉,他就不曾糟蹋公有的财物,就不曾毁坏掉属于他人的东西的任何部分。……这些结实耐久的东西,他喜欢积累多少都可以。超过他的正当财产的范围与否,不在于他占有多少,而在于是否有什么东西在他手里一无用处的毁坏掉。”

  • 至此,我们可以简单地归纳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的要点:在给他人留下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和不造成浪费的前提下,任何人可以通过劳动把原本属于人类共有的东西变为私有。

  • 对于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能否作为说明知识产权正当性的一个理论依据,国内学者多持肯定观点。有的学者虽然认为财产权劳动理论在说明知识产权正当性时会面临多种困难.,但仍然认为它不失为理论依据之一,只是不能以其作为唯一的依据。但在本文作者看来,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在适用于知识产权保护时,存在不可克服的障碍,这使得它不能作为说明知识产权正当性的一种有效理论。

  • 首先,《政府论》发表于英国“光荣革命”.后的第二年。洛克发表《政府论》的目的在于驳斥保皇派的君权神授理论并彻底清除其影响(主要体现在《政府论》上篇),并从不同角度为资产阶级的议会主权进行辩护(主要体现在《政府论》下篇)。因此,其有关财产权的论述,也是服务于这一政治目的的。“财产权的劳动说的意义在于政治方面而不是经济方面”。“洛克提出劳动价值论,不是主要地作为经济学的基础,而是主要地作为一种辩护,说明以财产权代替了君权的革命是有理由的”。在洛克发表《政府论》的年代,知识产权在经济生活中并不具有重要地位,知识产权制度也远不如现今这么发达。没有证据显示作为哲学家的洛克在忙于与保皇派进行激烈论战时,已预见到了知识产权这个与议会主权看上去毫无关联的主题的重要性,从而在其简短的“论财产”一章中已将知识产权考虑在内。事实是,洛克在“论财产”一章中并未提及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财产,其为了说明自己的观点所举的例子无一不与有形财产有关。将洛克本来为其他目的而就财产权所作的论述套用到知识产权,未免显得牵强。

  • 其次,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是建立在上帝将地球上的一切给人类共有这一前提之下的。然而,历史学的研究告诉我们,这种所谓的共有状态只不过是一种臆想,在人类历史上从来就不曾真正存在过。地球上的一切资源在归属上只存在两种状态:有所有人和无所有人,恰恰不存在为全人类共有这种中间状态(洛克的所谓共有,是自然状态下的共有,与现代民法上的共有概念不可同日而语)。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一个部落之所以能够占有其势力范围之内的土地,是因为在此之前该土地尚未被其他部落占有,即处于无主状态,因此也不需要财产权劳动理论来为此种占有提供正当性依据。而在无形财产的世界中,这种共有状态更让人无法想象,因为任何一项智一力成果在其被创造出来之前根本就不存在,自然也就无从共有。也许我们可以假定,对无形财产的共有不是指对每一项具体智力成果的共有,而是对作为智力成果基础的知识——人类已掌握和未掌握的全部知识——的共有。但这种假定不免使人产生困惑:为什么上帝把地球上的一切有形资源展现给了世人,却不把对他的子民同样重要的各种知识直接展示给他们,而要让他们世世代代在黑暗中艰难地探索?假定上帝确实基于某种世人无法知晓的动机给属于全人类共有的知识披上一层面纱,那么按照洛克的理论,任何人只要付出了劳动,就可以将本来处于人类共有状态的东西拨归私用,无须法律确认。这样一来,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产生之前人类已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应悉归发明创造人所有,其他人未经其同意而使用该成果,即为盗用。照此推理,当代绝大多数智力成果都不应受到保护。因为人类在当代所取得的智力成果没有哪一项不是以前人的知识积累为基础,很难想象有任何人可以完全不依赖人类现有的知识体系而凭空作出一项发明创造。而按照洛克的理论,既有的知识皆各有其主,并不处于人类共有状态,因此后人也就不可能通过在前人已享有所有权的知识上施加劳动而将相关成果“拨归私用”。没有理由认为洛克的理论只保护当代人的智力创造活动而不适用于先人。

  • 再次,洛克的理论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现实存在诸多不合。

  • 一是劳动的创造性问题。洛克并不要求劳动有任何创造性。例如他说:“谁把橡树下拾得的橡实或树林的树上摘下的苹果果腹时,谁就确已把它们拨归己用”;“我的马所吃的草,我的仆人所割的草皮……都成为我的财产”;“谁能怀疑盛在水壶里的水只属于汲水人的呢?”由此可见,任何有意识地获取财产的行为,甚至包括无意识的动作,在洛克看来都是合格的劳动,可以成为取得财产权的基础,无须任何创造性。而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专利权和著作权,均要求权利人的劳动应有的一定程度的创造性,没有创造性可能无法获得这两种权利。而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也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 二是权利确认和权利存续期限问题。在洛克的理论中,通过劳动可以自动地获得财产权,权利的取得无须法律确认,权利的存续也无期限限制。而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多种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均需得到法律确认。权利的存续也多有期限限制,如专利权为20年,著作权为作者终身加死后50年等。

  • 三是权利的排他性问题。在洛克的理论中,任何人只要付出了劳动,就可以将本来处于人类共有状态的财产“拨归私用”,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劳动取得同一类财产权。甲以自己的劳动开垦一块荒地取得该地的所有权这一事实,并不妨碍乙以自己的劳动开垦另一块荒地取得同样的所有权。但在知识产权领域情况却完全不同。一人就某项发明获得专利后,其他人即使完全是依靠自己的劳动独立地作出同样的发明,也不能获得专利。这种现象在著作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等领域都存在。运用财产权劳动理论无法对这一现象作出合理的解释。

  • 然后,财产权劳动理论中的限制条件将导致否定大部分知识产权的效果。洛克为通过劳动获取财产权设置的一个限制条件是,劳动者必须为他人留下“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而在当今世界,除了空气、阳光和海水,似乎不再有什么资源不具有稀缺性。有形世界如此,无形世界亦然。如果某项技术是他人从事生产或新的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不可替代的(这种技术在现实中大量存在),按照洛克的理论,这种技术即不能被授予专利,因为授予专利就可能使他人处于没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的境地。在其他知识产权部门,这种现象也不同程度的存在。

  • 最后,虽然洛克极力强调劳动是获取财产权的依据,但却没有对何以如此提供令人信服的解释。一些学者提出的质疑令人深思。例如,美国学者诺齐克即问道:“为什么把我拥有所有权的东西与我不拥有所有权的东西混在一起不是使我丧失我所拥有的东西,而是使我获得我本来不拥有的东西?如果我拥有一听番茄汁,我把它撒在海里使它的分子(使其具有放射性以便我能检查)均匀地融合于大海,我是因此拥有‘了海洋,还是愚蠢地浪费了我的番茄汁?”如果劳动真如洛克所说是获得财产权的根据,那么在知识产权领域所?有的脑力劳动的成果都应获得知识产权,但现实却并非、如此°不仅非创造性的脑力劳动成果不能获得知识产权,即使是创造性的劳动其成果也并不一定能获得知识产权

  • 有学者认为,为了将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我们只需将‘劳动’的范围扩展到‘创造性劳动’,将劳动产品扩展到‘创造性劳动产品‘即可”。但在本文作者看来,这种扩展并不能解决问题,因为疑问仍然存在:为什么劳动者有创造性劳动就可获得知识产权而不是丧失其创造性劳动?更何况在知识产权领域并不是所有的创造性劳动都可获得知识产权。不仅如此,将财产权劳动理论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还潜藏着一种对社会的危害:它会导致知识产权客体范围的过度扩张,从而形成对公众自由的不当限制。

  • 知识产权的发展历史清楚地表明,它并不是一种自然权利,人类历史上也不曾存在过所谓的自然状态。因此,建立在自然法基石之上的财产权劳动理论无法适用于知识产权也就不足为怪。劳动并不会自动导致财产权的产生。如果我们把财产权比作产品,劳动则只是生产这种产品的原料,而且不是唯一的原料。在原料和产品之间还需要经历一个加工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原料都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由于劳动并不是唯一的原料,因此决定一个人能否取得财产权的就不只是劳动这一个因素;由于并不是所有的原料都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因此也不是所有的劳动都能产生财产权。洛克的贡献在于他看到了劳动和财产权之间的联系,而他的失误则在于他把劳动直接作为财产权的根据。正如有学者正确地指出的:“说劳动是所有权的依据并不能从理论上说服人。劳动充其‘量是人们获得财产权的形式依据,或者说是获得财产权的外部标志。所有权所具有的对物的支配的对抗他人的不可侵犯性并不因劳动而产生,而是另有凭借。”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